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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iyingjie

资产重组属于吸收合并,被合并方的留底税额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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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0-3 21: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biyingjie 发表于 2011-8-24 21:44
按总局公告(2011)13号文件规定,我们被吸收合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吸收合并后,新公司存 ...

1、根据13号文件,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能用开发票方式解决留抵增值税问题。
2、吸收合并一般会涉及到被吸收方的税务清算。如果被吸收企业将注销税务登记,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经被吸收企业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吸收企业如果能够提供已经向被吸收企业支付该进项税的凭据,可以转入吸收企业继续抵扣。您提供的案例中,“收购价格高于评估值的主要原因是收购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等项目时包含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诸城普兰尼奥已支付进项税款,经双方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应该可以继续抵扣。同时,诸城希努尔既已收到该进项税款,就不存在留抵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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