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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ohnlock

[疑问求答] 有限公司转让股权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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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1: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其他一律按工商局登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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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6: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是“实缴的出资本例”,否则也没有必要强调“转让时”。
不过在实务中我还没有处理过这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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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6: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4#观点,题目“按照[url=]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url][JZ1] 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强调转让时这个时点,因此认为是转让时的“实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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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17: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是实缴比例,经常看到很多公司认缴一定比例,但最后由于资金原因没有缴足.因此,从权利对等角度考虑,实缴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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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18:2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调转让时点时,应该是“这个时点的实缴出资比例”。
这是新《公司法》修订后新增条款。目的明确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处理原则。
个人理解:如按转让时认缴的出资比例不能体现权利义务关系。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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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21: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践案例中是按照出资比例,对于实际缴纳情况,只要符合各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则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各股东实际缴纳出资时,有时是同时同比例缴纳,有时是同时不同比例缴纳,但是各自相对的出资比例相对锁定,有的基金管理公司就是这么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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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08: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认为是实缴。
因增资时的优先是按实缴,这里获得其他股东的出资额也可以理解为增加权益,应是按实缴比例行使优先权。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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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0 20: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分红和新增资本,不管什么时点都按实缴口径;其余如表决权等,在规定的2年认缴期内按认缴口径,若2年认缴期到了还没出资完毕,则按实缴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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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0 21: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1、分红权、优先认购权按实缴出资比例;
2、表决权,承担责任按照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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