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angzhe915 于 2011-10-17 00:03 编辑
DukeHou 发表于 2011-10-15 08:52 
还是先考虑境内自然人从境外借款的可行性吧。
版主可以解释的更加清楚一点吗。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二十一条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但事实上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无法办理外汇登记,外汇进出需要其他方式变通。除非是特殊目的公司。
我拜托过版主的博文《19号文之后的实践》,19号文中提到,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并非以境外股权融资为目的公司对境内返程投资可登记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该境外公司可以申请转为特殊目的公司。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对现在大量存在的非特殊目的公司形式存在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承认。 温州和上海的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试点也是对境外投资事实的顺应和尝试。
我看到一些拆红筹后上市的公司和所谓的假外资上市企业,在提及到境外公司返程投资时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时,或者陈述外汇系个人自由资金,或者解释为从境外亲朋好友处借款而得,但对于这一行为的合规性并无重点解释。当然部分红筹回归的公司按照75号文办理的外汇补登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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