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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511502

去年的一道真题,到底答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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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09:3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得看这7%是通过交易所还是通过协议够买的。如果是前者先3%后5%;如果是后者,则先5%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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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4: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里好像对无论是协议收购还是交易所交易购买达到5%后,每增加5%都要求公告,公告期内不得买卖,只是交易所交易要求公告后2日内不得购买,而协议没有.


非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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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12:44:37 | 显示全部楼层

5%以上持股变动公告,因此,3%无须公告

个人意见:5%以上持股变动公告,因此,3%无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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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11:4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ulneo 于 2008-11-4 10:30 发表
个人认为分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原来7%都是通过协议转让取得,或是IPO前即已取得的股份,则可采取5%+3%的方式通过交易所买入。
如果原来7%都是通过交易所买入的,则应采取3%+5%的方式继续通过交易所增持。
如果原来 ...

我觉得这个是正解。
上市公司管理办收购法规定的是“通过交易所交易的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后每增加或减少5%,需要公告”,不能机械的理解为持有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10%、15%就要公告。

[ 本帖最后由 dale 于 2008-11-9 11: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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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12: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说个人看法吧,从并购管理办法的修订意图来看,把旧的并购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在一起了。

并且设置了5%、20%、30%这三个重要的披露时点,同时把各种收购方式都归纳与此,甚至连法院拍卖都得不到豁免。因此披露时点,是针对所有收购方式的,无一例外。

当然,由于协议收购(管理办法的协议收购是广义的,包括行政划拨、间接收购、司法裁决、增与继承等)一揽子的特殊性,不可能按照每一个5%进行分拆。因此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达到或超过”,但也必须3日内报告及公告,其计算的披露触发时点就是5%或者其整数倍。

回到楼主所提问题,“甲已拥有A上市公司7%的股份,现想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再买入8%取得13%的股权”,肯定是收购3%后必须履行披露义务。
如果题目变化一下,,“甲已拥有A上市公司7%的股份,现想通过协议收购方式取得8%的股权”,那么触及第一个披露的时点还是3%(合计超过10%),因此整个收购只要是3%以上,就要披露。只要不达到20%,披露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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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13: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5楼的观点,无论是通过交易所的交易取得还是通过协议收购取得只要是触及5%整数倍数的持股比例,就要按照要求进行披露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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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18: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arinadido 于 2008-11-9 12:48 发表
说说个人看法吧,从并购管理办法的修订意图来看,把旧的并购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在一起了。

并且设置了5%、20%、30%这三个重要的披露时点,同时把各种收购方式都归纳与此,甚至连法院拍卖都得不到豁免 ...


又认真学习了范永武《收购办法》修订讲解(证监会培训),你的理解是对的。
PPT格式的培训讲稿中:  
披露的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5%、10%、15%、20%、25……(5%的整数倍)

[size=133%][size=65%]n例如:持股7%的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受让3%,持股达到10%,须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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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9 18: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 carinadido 的帖子和17#dale的帖子

问题是,如果甲在A公司上市前就拥有了7%,现在想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收购8%,收到13%。那甲是应该先收3%就停下来公告,再收5%;还是先收购5%停下来公告,再收购3%。
再如,甲协议一次性收购11%,达到18%,是不是必须在收购3%(达到10%)的时候停下来,公告一次,再收购5%(达到15%)的时候又停下来公告一次,然后再收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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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18: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甲在A公司上市前就拥有了7%,现在想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收购8%,收到15%。那甲是应该先收3%就停下来公告,再收5%。因为10%是披露的点;7%的持股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披露了。

甲协议一次性收购11%,达到18%,是不是必须在收购3%(达到10%)的时候停下来,公告一次,再收购5%(达到15%)的时候又停下来公告一次,然后再收购3%。理论上是这样。不过由于这个协议收购不触及要约,又都是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实务中可以一次性披露和公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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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9 19: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ale 于 2008-11-9 18:44 发表
如果甲在A公司上市前就拥有了7%,现在想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收购8%,收到15%。那甲是应该先收3%就停下来公告,再收5%。因为10%是披露的点;7%的持股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披露了。

甲协议一次性收购11%,达到18 ...


《管理办法》规定,每增加或减少5%需要披露、报告,第一种情况,是啊,原来的7%我已经披露过了,按理每增加或减少5%是必须披露公告。但要求收购3%必须停下来,还没有达到5%呀,这是不是有矛盾。
第二种情况,协议收购后达到18%,理论上必须停下来分次披露,但实务又允许一次性收购,这好像有点讲不通。实务中,曾操作过一个案例,甲原来0持股,一次性协议收购到54%,申请要约收购豁免获准,一次性办理过户结束。证监会也没有要求20%、30%必须停下来。

[ 本帖最后由 511502 于 2008-11-9 19: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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