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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5: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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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ww 发表于 2011-12-7 11:26 
1.先说上市主体,发起人设立上市主体,先要确立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果实力不够,需要引进参股公司进入 ...
第一、二点我看明白了,确实需要更细化合作的方案。而且第二点正是我一开始没弄明白如何操作的地方。多谢指教。
至于第三点,因为一开始想的是各参股股东仍然拥有自己名下的公司,而且公司上市后已经获得足够资金收益,所以没必要考虑上市公司的经营。不过现在看来可能当初概念搞混了。但是如果举例来说:a,b,c,d,e等保洁公司并入保洁公司a,上市后成为公司A,但是按照第二点的操作方式,b,c,d,e的领导人仍旧负责管理A的子公司b,c,d,e,而公司A仍旧由a的领导人管理,但公司上市后,公司A产生的利润由a的领导人获得新收益的60%,余下的40%由b,c,d,e等股东分享,不知道这种计划是否可行。我所说的不涉及到大哥小弟的问题就是基于这个想法。
而且整个公司上市的机会确实是专指保洁公司。目前暂时并未考虑到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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