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xoption 发表于 2012-6-1 23:16 
一、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修订)》(上证公字〔2012〕14号),第十二条 ...
首先,楼主提到的情形不涉及要约收购。《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第2款“收购人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指定向增发超30%情形),但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前已经拥有该公司控制权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律师就收购人有关行为发表符合该项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收购人凭发行股份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本案例中,大股东已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且是通过定向增发注入资产方式增加股份,因此无须要约收购,也无须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 其次,由于无须要约收购,也无须向证监会提出免于要约的申请,因此不用编制和公告收购报告书。 再次,增持股份超5%,且为实际控制人,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