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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enny005

[疑问求答] 同一人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6-25 19: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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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20: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joey123 发表于 2012-6-25 17:39
根据上市规则,属于关联方,但根据实施指引,又属于可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审议及披露。属于申请即豁免的事 ...

求关于豁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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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21: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是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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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22: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行小妹妹 发表于 2012-6-25 16:21
不属于关联方。招股书在董监高一节中披露独董简历时,会说独董同时在哪些公司担任独董。但这些公司明显不在 ...

本来都觉得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关联方,看到这个。。。又迟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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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23: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关联方,但可以申请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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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08: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独立董事属于董事,只是董事又可划分为独立董事与一般董事。比如章程中董事会人数肯定包括独董的。董事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的描述,也是将独立董事划归于董事的。
因此独立董事同时在两个公司担任,这两个公司应为关联方。
在履行董事会决策时,独立董事首先要履行董事的决策权利,在两个公司同时履行决策权,会影响决策判断的。
因此楼主所说的,应视为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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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09:3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参考银信科技、上海新阳两个案例。
银信科技的独立董事骆小元同时担任华夏银行(发行人主要客户)的独立董事,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华夏银行有业务往来,证监会反馈意见问到:1、骆小元是否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2、发行人与华夏银行的业务往来情况,服务内容并补充提供合同。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在银行业市场占有率比较大,且与工行、华夏银行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骆小元具备法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发行人与华夏银行之间的业务均由发行人市场人员依照市场公开信息获得合作机会,骆小元未提供任何信息及帮助。骆小元并未辞去银信科技的独立董事职务。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上海新阳案例中:发行人独立董事蒋守雷在南通富士通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2009年第三大客户)担任独立董事,当时证监会反馈意见问到:发行人独立董事蒋守雷在兼任发行人第三大客户独立董事的前提下如何保证独立性并有效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及股东利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的回答是:蒋守雷作为半导体行业专家,在行使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未利用兼任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侵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为了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蒋守雷辞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

这两个案例均未将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的客户作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在招股书中进行披露。







点评

这两个案例很经典,一个辞职一个继续留任。 其实算不算关联方还得看结果,是否发生关联交易,发生了价格是否公允,是否能合理解释。  发表于 2015-9-17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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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5金币 +11 +2 +2 +2 +2 先锋币 +5 收起 理由
yu112358 + 1 + 1
xpcass + 3 + 2 案例好!
kevinshijun + 1 ---认真专研,赞一个-----
Jenny005 + 3 + 2
狼马1 + 3 + 2 + 2 + 2 + 2 案例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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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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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09: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关联方,有交易需披露,没有交易不需披露(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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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09: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上市公司的实务操作中,并不将独立董事任职的其他上市公司视为关联方,不披露。财务上也不认定为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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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10: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构成关联方,但不需要披露,其实证监会的意思是有可能构成利益输送的都叫关联方,所以如果担任独董的两家公司没任何交易就不必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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