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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飞行的顽石

[疑问求答] 关于对《公司法》司法解释3之第25条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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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01: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问题。

立法者不可能不注意到“过半数”与“半数以上”的区别。

立法者的意图可能是:对外转让的要求更严格一些,以保护交易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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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11: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和国之英说的最准确了,个人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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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17:2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答记者问中,有提到这个问题,但是没解释为什么存在差异。“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但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此时实际出资人的要求就已经突破了前述双方合同的范围,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此种情况下,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我们规定此时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我个人理解,应该是不需要过半数那么严格,半数以上(含本数)就可以。

点评

很有道理  发表于 2012-11-15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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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18: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觉着司法解释有啥问题。
司法解释25条各款之间是一个递进关系。第一款肯定了代持合同的效力。第二款在肯定代持合同合法有效基础上,又进一步肯定了实际股东即隐名股东的权利。
第三款则在前两款基础上进一步协调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这里的其他股东不包括显名股东。因为第二款已经说的很清楚了,隐名股东想要主张股东权利的话,从隐名变为显名股东,不以显名股东的同意为前提,这时只需要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就可以了,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加上显名股东,也就达到了公司法上的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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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19: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条的规定在实务中一点作用都没有,不管同不同意,反正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就以同样的价格卖给他不就行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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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19:5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看看答记者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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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19:5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郭老师说 纠结这个没有啥意义 实际题目一般都是过半数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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