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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bigben

[疑问求答]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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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09: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账务处理,应确认收入。
税务处理,不一定要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以要看你的在建工程是否涉及不动产,如果是纯设备类的,不作视同销售;如果涉及不动产,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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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1、不应该确认收入;2、增值税是否缴纳要看是用于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果是不动产,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3、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发表于 2012-9-21 12:35
完全同意!  发表于 2012-9-21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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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09: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fesson 发表于 2012-9-21 09:23
账务处理,应确认收入。
税务处理,不一定要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 ...

个人一点浅见:因为自产货物变成在建工程,都是在公司体内,没有转移出去,风险报酬没转移,不该确认收入。否则,公司要做业绩也太容易了,没收入了就领一些产品,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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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10: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是不确认收入的,因为产品的产权没有发生变化。一般在题目里说用于在建工程,就是指不动产,从这样描述看是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不做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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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10: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1)购买原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不动产)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成本价)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即购入原材料时的进项税)

原理:税法上,购买的货物用于不动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认为货物进入了最终消费,购买产品环节产生了进项税,不得抵扣,已作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

(2)购买原材料用于设备在建工程(动产)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不需要将进项税转出)

原理:税法上不视同销售,动产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3)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视同销售
借:在建工程
贷:存货(成本价)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按公允价值计算的销项税)

原理:自产产品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税法上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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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这个也应该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分,动产是不计算销项税的  发表于 2012-9-21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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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 + 3 + 2 正解,且有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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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11: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xjh881 发表于 2012-9-21 10:07
(1)购买原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不动产)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成本价)

同意楼上的做法。
1.不确认收入。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没有实现新的经济利益流入。童鞋们想一下,如果可以确认收入了,那以后公司为了冲业绩、调收入,不用对外销售了,直接就每天在建工程领用产品就行了。
2.税务处理主要看在建工程的类型。
(1)不动产。不动产,如厂房之类,建成后在转让的征收营业税,这样增值税的销项环节就断了,所以之前给你的抵扣权利(进项税额)肯定要作废,所以要转出进项税。
(2)动产。动产,如生产线和机器设备,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建成后再转让的,征收销项税额,这样增值税的流转环节没有中断,所以不用转出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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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用于在建工程,如果是机器设备之类,再转让这就是属于生产销售产品环节了。  发表于 2012-9-21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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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5 先锋币 +4 收起 理由
flyingnip + 5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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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2 16: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诙谐 发表于 2012-9-20 19:55
视同销售,按照成本结转收入;需要计算进项增值税额;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对,明确为不动产更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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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09: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whoisbad 发表于 2012-9-21 09:36
个人一点浅见:因为自产货物变成在建工程,都是在公司体内,没有转移出去,风险报酬没转移,不该确认收入 ...

还是保留个人的看法,这时关键是个商业实质的判断,将产品领用至在建工程,产品和工程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是不同的,前者是出售获得收益,后者是通过长期使用折耗逐步得到补偿。如同非货币交易的理解,将存货交换固定资产、存货交换长期股权投资,应该确认收入,尽管和非货币交易相比,产权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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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16: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9楼。
做出做收入,是会计核算的问题,自产用于在建工程,不符合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如果做了,是虚增收入;
缴不缴纳增值税要看税法,自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视同销售,应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要做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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