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问答》(2011年版)P45:可以债转股但不可以以第三方债权出资。原文如下:
6. 发起人是否能够以债权方式出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 规定,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认定债权出资有效:
(1)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 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因此, 在一般情况下发起人不得单纯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 即发起人不得以对拟设立公司以外的债权出资。
(2)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企[2002]313号) 的规定,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 经批准或者与债权人协商, 可以实施债权转为股权,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 经国家批准的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 可以实行债权转股权, 原企业相应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 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 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公司章程将其债权转为股权, 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 改建企业经过充分协商, 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 应当转作资本公积。
目前2015年版问答未进行改变,题主需要关注是否出现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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