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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圆圆

[必考知识点]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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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20: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ahowjoyo 发表于 2012-11-6 17:27
再麻烦楼主细说说: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基于所有权的规定出自哪儿?D项没说是返还原物请求权,这是隐含的意思吗 ...

占有返还请求权有1年期间的限制,超过1年,请求权消灭,但基于所有权的返还原物期限无1年限制。{经济法轻1}

点评

又看了看,D是因这个原因错了。  发表于 2012-11-7 11:53
车位不是所有吗?所有权人是不受1年限制的,如何理解?  发表于 2012-11-6 23:31
感谢;再问一下,D不正确是因为已过1年期限, 那C项应该也不正确啊,乙不能请求丙返还原物,但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  发表于 2012-11-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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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0:4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甲乙弄反了。
我理解D错在”占有“两字上,乙是所有人,当然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基于“占有”返还有1年除斥期间限制,如题中,丙租期到了还在占有车位,甲可以基于占有要求丙返还车位,乙不可以,因为已经过了1年,乙只能基于对车位的所有权要求甲返还原物,但是乙还可以要求甲让与其基于占有返还车位的权力。
个人理解,供参!

点评

明白了已经,谢谢。  发表于 2012-11-7 11:56
是不是看反了?题中乙是所有人。。。而D项说的正是乙的权利;另外C项的说法没见过,乙对甲请求让与返还请求权?乙只要证明车位是自己的就可以向丙提出返还请求吧?这个类似于小偷偷东西没给别人,可以找小偷要。  发表于 2012-11-7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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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1: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年司考原题啊,从另一网站贴个专业的解析,供大家参考!哦,司法部给的答案是D

首先从物权法的角度分析。

乙对甲可能主张的权利有:(1)占有返还请求权(物权法,245.1);(2)原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34)。但应当注意的是,占有返还请求权存在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物权法,245.2)。在本案中,甲侵占停车位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一年(从“租期一年的合约已满”一节即可推断),因此,乙无法向甲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乙对丙可能主张的权利有:(1)占有返还请求权;(2)原物返还请求权。同上理,因除斥期间的限制,乙无法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在分析甲对丙可能主张的权利之前,不妨先分析甲、丙对于停车位的占有属性。显然,甲、丙对于停车位均构成无权占有,甲还构成恶意占有。在甲、丙签订租赁合同后,甲成为间接占有人,丙成为直接占有人。根据占有法之法理,间接占有人享有对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且此项权利之存在与间接占有人是否系有权占有人无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甲的返还请求权受到租赁合同的约束,因而不得行使,但在租期届满后,该项权利行使的障碍消除,应认为甲得行使此项权利。

特别地,如果乙选择向甲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由于该停车位仍处于被丙所事实占有的情形,因此,甲客观上是无法完成对原物的返还的。但根据前文,甲对丙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从理论上,可将乙“收复失地”的过程分为两步:甲先将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让与于乙,乙再直接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接着再从债法的角度分析。

由于甲擅自出租乙的停车位,并收取租金,甲乙间形成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之债。因此,乙对甲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返还的范围为甲所收取的租金,以及甲租赁于丙之前无权占有期间内等同于租金之利益。

尽管甲出租他人之物,但租赁合同仍然有效,甲自然享有对丙的租金给付请求权。此外,由于丙在租期届满后,未及时将停车位归还给合同相对人甲,此时甲、丙之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学说上认为占有仅系一项事实状态,而非权益,故不属于不当得利所保护的对象(王泽鉴:《不当得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0页)。丙无租占有甲出租之车位,构成对甲占有的侵害,但因甲系无权占有,空有占有人之地位,并不能使其获得不当得利法的保护。因此,甲对丙不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乙对丙是否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此问题的解答,须分两阶段讨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丙对于停车位的使用具有法律上原因(租赁合同),因此乙不得对此期间所产生的损失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租赁关系终止后,丙继续占有停车位不存在法律上的原因,乙得向丙主张此一阶段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返还范围为相当于该期间租金的利益。

鉴于本题的复杂性,兹小结如下:

(1)占有属性的判定:

乙:所有权人;

甲:无权占有、恶意占有、间接占有(占有媒介关系为租赁合同);

丙:无权占有、善意/恶意占有、直接占有(占有媒介关系为租赁合同)。

(2)物权法上的请求权:

乙对甲:原物返还请求权(√,停车位处于丙的管领之下,该项权利可通过由甲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方式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期间经过,×);

乙对丙:原物返还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期间经过,×);

甲对丙:占有返还请求权(√)。

(3)债法上的请求权:

乙对甲: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返还范围:甲向丙收取的租金,以及甲租赁于丙之前无权占有期间内等同于租金之利益);

乙对丙:租期内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丙占有有合法原因,×);租期届满后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返还范围:等同于租金之利益);

甲对丙: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给付请求权(√);租期届满后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占有不属于不当得利法保护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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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4金币 +10 先锋币 +4 收起 理由
forest.lin + 2
投行小面团 + 2 + 2 呵呵,看前面的很晕,后面的小结看的很明白.
lucyzhao + 3 + 2 专业!
ahowjoyo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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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7 
发表于 2012-11-7 11: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lucyzhao 发表于 2012-11-7 10:40
我理解D错在”占有“两字上,甲是所有人,当然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基于“占有”返还有1年除斥期间限制, ...

百度了一下,选C
  【解析】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占有的权利(物权、债权、监护权)的,该占有为无权占有。无权占有非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欠缺占有权源的,为善意占有;无权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奇迹欠缺占有权源的,为恶意占有。本题中,甲擅自占有乙的车位,欠缺占有的权源,属于无权占有。且甲知道自己对甲的车位欠缺占有的权利,属于恶意占有。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返还请求权(又称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a)请求人为占有人;(b)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c)被请求人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d)须在占有被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须注意无侵夺则无占返还请求权。丙并未侵夺乙的占有,故乙对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根据《物权法》第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a)请求人为物权人;(b)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本题中,乙系停车位的所有权人,甲系停车位的无权占有人(无权的间接占有人),所以,乙可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如果乙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甲应从丙处取回停车位并返还给乙,如果甲为停车位的间接占有人(如甲将停车位出租给丙),甲亦可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对甲完成停车位的交付。比如,甲可将对丙享有的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乙,从而完成指示交付。但是,如前所述,甲对丙并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丙并未侵夺甲的占有),所以甲不能通过请求让与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方式完成指示交付。因此,C选项错误;当选。④甲的占有乙的停车位的行为属于侵夺乙对停车位的占有的行为,所以,根据《物权法》第245条,乙可对甲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同时,丙是甲的的继受人,乙亦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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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1: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详解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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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1:4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晕,就记住D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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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08: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选择D,有点小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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