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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rkmeng

[模拟出题] 限售股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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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1 23: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六楼观点,试做:
个税涉及两个税目:股利+财产转让
股利=(100*10/10)*10%=10万

财产转让:
经过送股,股份数变为100*2=200,要完税!

2011年5月后转增的股份200,已过限售期无须完税

成本=100*2=200
财产转让个税=(200*6-200)*20%=200

总共缴纳个税=10+200=2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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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这种算法  发表于 2012-11-13 09:35
转增要缴税吗?  发表于 2012-11-12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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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00: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对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的理解,不对之处请高人指点:
(1)法定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2)资本公积只能用来转增股本,不能弥补亏损;盈余公积可以转增股本,弥补亏损,还可以用来冲减同一控制下合并多出钱的部分等。
(3)由于盈余公积比资本公积用处多,所以一般转增都是用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己感觉的)。资本公积用完了再用盈余公积。
(4)送股用的是未分配利润,需要交税,所以一般都要配送现金用于交送股部分的税。送股不能用盈余公积。
(5)资本公积转增肯定不用交税,同时我印象中凡是转增都不用交税的,因此个人感觉如有用盈余公积转增也不需要交税。

点评

说错了吧,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属于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内部转移,不交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视同分配,个人需要缴税,企业不交税  发表于 2012-11-12 09:13
我觉得一般转增默认为资本公积转增,不用缴税,但是盈余公积转增要缴税。  发表于 2012-11-12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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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00: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不管怎么转增\送股,限售股的计税基础不变,
转让税款=(出售总价-交易税费-计税基础)*适用税率
送股属于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同现金分红,与限售股的计税基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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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退步了,1、过了限售期的不纳税!2、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不纳税!  发表于 2012-11-12 21:11
讲的很对,所以计税基础是200不变,这个法规明确规定,见167号文。但是转增要缴税吗?  发表于 2012-11-12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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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00: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watt258 发表于 2012-11-11 23:51
同意六楼观点,试做:
个税涉及两个税目:股利+财产转让
股利=(100*10/10)*10%=10万

关于转让部分的纳税我是同意的;只是股利的个税是怎么算出来的? 2010年5月,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10送10,但并没有告诉那时的股价是多少,用什么算出的个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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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复牌日价格,我理解是解禁日,是2011年5月  发表于 2012-11-12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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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00:5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可以分两个思路来分析:

思路一:三楼的算法

股利税=(100*10/10)*10%=10万

财产转让:
经过送股和转增,股份数变为100*2*2=400
售出取得价款=400*6=2400
成本=100*2=200
财产转让个税=(2400-200)*20%=440

总共缴纳个税=10+440=450万

思路二:
股利税=(100*10/10)*10%=10万(这个利润分配的时候肯定要缴纳)

剩下来200万股分,根据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的说法,全部是原始股。
最终转让时:(200×6-100×2)*20%=200万。

转增后的200万股的计税基础应该是100万元,即原来利润分配时个人股东缴纳税款的基础。
所以该部分从税法纳税角度来说,不属于 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免税部分(即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该部分肯定要让你缴纳税款,应该适用20%的税率。
即(200×6-100)×20%=1100×20%=220

所以整个过程中征税10+200+220=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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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乱  发表于 2012-11-12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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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01: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watt258 发表于 2012-11-11 23:51
同意六楼观点,试做:
个税涉及两个税目:股利+财产转让
股利=(100*10/10)*10%=10万

不同意见,个人转让限售股,是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跟解禁的时点是没有关系的,应该是440万,不过分红的10万元倒应该是之前已经代扣代缴了,跟题干说的解禁时缴纳的税没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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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02: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复杂的一笔啊 哇咔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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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10:4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道题的处理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遵循:(一)“老股老办法、新股新办法”原则;(二)核定加清算的原则;(三)限售股优先征税原则(先进先出原则);(四)不溯及既往原则;(五)依靠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的原则。
参照所便函[2010]5号文,本题的个税计算如下:
(1)送股
送股时公司代扣代缴个税=100万股*10%=10万元
实践中,上市公司送股时一般会同时分派现金股利,以便代扣代缴。本题题干没有说现金分红之事,在现实中是肯定要被扣缴的,纳税义务是实实在在的,我们假设已经被扣缴了。
但是,这部分已缴的税款在计算限售股应纳税额时可以抵扣,这与前面几位同学的意见是不一样的。
(2)转让限售股
根据所便函[2010]5号文,转让限儴股实行按上市首日股价以及核定的成本率(15%)预征,应纳所得税额=上市首日股价*(1-15%)*20%,如果股东按实际转让价款计算的税款不同于前述预征的金额,可以申请按实际转让价款清算,此时应纳税所得税=[限售股实际转让价- (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2400- (200+10)]*20%=438万。本题没有讲上市首日股价,所以只能第二处算法,缴纳438万。
另外,有同学认为2011年5月的“10转10”不在限售期内,所以不用纳税,这种观点对法规的理解过于字面化和教条了。试想,限售股的转送,都是限售股的孳息,当然也要纳入转股所得计算,否则大股东在售限期后多转送几次,启不是可以将大部分纳税义务都规避了?所以,我们只需要按照“最终收入-成本”的原则来界定所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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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应该是200股 解禁日之后转增的不在纳税范围内 第二个个人觉得是(1200-200)*20%=200  发表于 2012-11-13 09:30
合理税费,应该是指与转让直接相关的税费;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与转让不相关税费,在转让缴税时不应该考虑。  发表于 2012-11-12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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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10: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gemini13 发表于 2012-11-12 00:54
这个问题可以分两个思路来分析:

思路一:三楼的算法


其他地方都同意

思路二后面部分有两个问题想请教下

1、转增后的200万股的计税基础应该是100万元,即原来利润分配时个人股东缴纳税款的基础。
~~~~~~~~~~~理解这个计税基础有点难,能否再说明白点?

2、所以该部分从税法纳税角度来说,不属于 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免税部分(即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该部分肯定要让你缴纳税款,应该适用20%的税率。
~~~~~~~~~~~关于这个问题有更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吗?此时股票已不在首发限售期,可看做普通股票,一般公司股东获得的普通股转增转让时是不纳税的吧?个人认为10股转增10是属于“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范畴,所以转让时免个税。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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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11: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forest.lin 发表于 2012-11-12 00:11
个人理解:不管怎么转增\送股,限售股的计税基础不变,
转让税款=(出售总价-交易税费-计税基础)*适用税率
送 ...

财税[2010]70号文里: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骨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成本进行调整。

因此个人觉得题干是缺条件的,其实是需要对原限售股计税基础行调整的,调整后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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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限售股缴税就很大争议,其实弄明白股权的计税基础这个问题就好理解了  发表于 2012-11-12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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