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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某人

[模拟出题] 企业破产法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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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2-11-14 14: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5月20日,甲公司不能清偿欠乙公司的到期货款800万元,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6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申请,至年底尚未宣告甲公司破产,除乙公司外,甲公司尚欠丙银行1000万信用借款未偿还,下列关于重整申请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可在2011年5月20日至6月1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正确,未进入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可提出重整)B、甲公司可以在2011年6月至年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正确,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可申请重整)
C、乙公司可以在2011年5月20日至6月1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正确,未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可提出重整)
D、乙公司可以在2011年6月至年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错误,债权人申请破产后不能再提出重整)
E、持股12%的自然人A可以在2011年5月20日至6月1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错误,债权人申请破产后后出资10%以上的股东可提出重整)
F、丙银行可在2011年5月20日至6月1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正确,未进入破产程序前,任何债权人均可提出重整)
G、丙银行可以在2011年6月至年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正确,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其他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

点评

请问其他债权人出处?  发表于 2012-11-14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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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2-11-14 16:4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淡淡 发表于 2012-11-14 14:43
2011年5月20日,甲公司不能清偿欠乙公司的到期货款800万元,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6月1日人民法 ...

2012年经济法教材新增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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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21: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1、破产受理前,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2、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法院破产受理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和1/10以上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3、故本题答案应为:A、B、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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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21: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纠正一下:
3、故本题答案应为:A、B、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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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22: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一下我对“C、乙公司可以在2011年5月20日至6月1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理解:

债权人可以同时就“破产申请”和“重整”向法院提出吗?

我觉得从法理角度,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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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1-14 22: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一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前提出;由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或破产受理后(必须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提出;由出资1/10注册资本的出资人在破产受理后(必须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提出;其他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提出(必须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因此,答案是ABCFG,同意11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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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发表于 2012-11-15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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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22: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淡淡 发表于 2012-11-14 14:43
2011年5月20日,甲公司不能清偿欠乙公司的到期货款800万元,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6月1日人民法 ...

其他的选项我都同意,就是F选项觉得不对。

未进入破产程序前,任何债权人均可提出重整”,你这句话有点太绝对了,如果一个经营的好好的公司,一个债务还没到期的债权人,为什么能够随随便便提出重整呢?他有什么依据提出重整呢?这必然是因为要走到了破产申请受理后,所谓的“其他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才可以提出重整。

而对于法规上说的未进入破产程序可以提出重组的“债权人”,个人觉得应该是特指债务到期无法偿还的债权人,一个尚未到期的债权人就能提出重整,那真是乱了套了。

所以,必然答案应该是AB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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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4:52:51 | 显示全部楼层
hwq10048214 发表于 2012-11-14 21:41
纠正一下:
3、故本题答案应为:A、B、F、G

同意。考点:债券人、债务人都可以提出重整。
                     债券下黑手,提起破产程序,债务人、持股10%以上的股东,在破产宣告前可提起重整。
                     其他债务人可提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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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5: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5月20日,甲公司不能清偿欠乙公司的到期货款800万元,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6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申请,至年底尚未宣告甲公司破产,除乙公司外,甲公司尚欠丙银行1000万信用借款未偿还,下列关于重整申请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可在2011年5月20日至6月1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可以】
B、甲公司可以在2011年6月至年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可以】
C、乙公司可以在2011年5月20日至6月1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可以】
D、乙公司可以在2011年6月至年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不可以】
E、持股12%的自然人A可以在2011年5月20日至6月1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不可以。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前可以】
F、丙银行可在2011年5月20日至6月1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可以】
G、丙银行可以在2011年6月至年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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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6:33: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淡淡 发表于 2012-11-14 14:43
2011年5月20日,甲公司不能清偿欠乙公司的到期货款800万元,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6月1日人民法 ...

我同意这个答案,abc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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