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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投行宝剑锋

[历年真题分析] 2010年真题:直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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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2 23: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NND,法规随时在变动之中,让我们如何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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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08:2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行小妹妹 发表于 2012-11-18 11:53
根据最新的“直投业务规范”,有些内容已经删去了。建议看看最新的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公告的,9月份之后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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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0: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基准日后做了重大调整的法规最恶心了,谁也不知道哪个是对的,尤其是新直投公司规范,对很多内容都是颠覆性的;不过考虑到今年是协会出题,这种协会新法规个人还是会注意一下的

参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201号)同时废止
列几个主要变化
第七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多了银行理财,但是要保本型的,强调低风险)

第六条 直投子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投资基金;   (二)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顾问服务;   (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建立投资管理团队的跟投机制。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不得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提供担保。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而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不得负债经营也有条件放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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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5: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bbigben 发表于 2012-11-22 20:06
2012年11月2日,出台了新的法规,废止了《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但已 ...

最新的直投业务监管的法规是“机构部函2012-565号”,但是正文一直没看过,这个文件把2011年直投业务监管指引那个文件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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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4 12: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forest.lin 发表于 2012-11-23 10:55
这种基准日后做了重大调整的法规最恶心了,谁也不知道哪个是对的,尤其是新直投公司规范,对很多内容都是颠 ...

11年证监会机构部发的文件规定不得负债经营,12年协会发文件说可以有条件的负债经营。协会能以下犯上么?这算下位法冲突上位法了吧,而且也没见到哪里明说证监会机构部那文件就作废,真是朝令夕改啊

还有就是外部投资者的人数也由50放宽到了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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