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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985chenwei

[争议点讨论] 保代考试真题:为公司提供了3年审计服务的会计事务所,是否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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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2-13 10: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考试不会考兜底条款,因为这个每个人判断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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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1: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10楼说的很好,我当时犹豫了很久没选,回来后感觉自己这道题错了,现在想想好像是应该不选为关联方,和中介机构结算的费用应不属于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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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2: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构成。原因除了10楼所述,还可参考以下条款:
二、关联方关系界定的例外情况
  如上所述,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是判断关联方关系的基本标准,因此,不符合标准的应当排除在外。具体而言,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因为,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往往与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的供应商、代理商、购买者等往来比较密切,与国有企业与政府部门和机构也有较多的联系,但是如果上述相应各方之间不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共同控制和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和被施加重大影响,则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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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4:5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深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注意:关联方交易还包括就某特定事项在未来发生或不发生时所作出的采取相应行动的任何承诺,如已确认及未确认的待执行合同。
关联法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同一控制下子公司】
  
    (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监、高的公司】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关联方判断标准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二、关联法人
  
  1.该企业的母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3)某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该企业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共同控制的股东与发行人】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的股东与发行人】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发行人与其投资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发行人与其投资的联营企业】
  
  
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董、监、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关联自然人: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例如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等。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决策职能的人员等。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2.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
  
  3.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4.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关联方的披露
  
  1.披露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信息
  
  (1)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3)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关联方交易披露内容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1)交易的金额;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4)定价政策。

点评

这句是否有问题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按照准则36号第二章第三条,如下: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是构成关联方的。  发表于 2012-12-14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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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5: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研究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三章 关联方交易
  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四章 披露
  第九条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三)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第十条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四)定价政策。
  第十一条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二条 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深交所上市规则】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10.1.4;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0.1.5: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10.1.6: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0.2.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10.2.2: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一)交易对方;(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六)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10.2.3: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0.2.4: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10.2.5: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规则10.2.11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10.2.6: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简析:从对关联方的界定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上市规则》是一致的,而与《会计准则》略有区别,例如持股5%以上的股东、潜在关联人与未来关联人等方面。由于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11号要求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披露,似乎可以理解为:编制发行申请文件、会计师审计时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上市公司进行日常信息披露和定期报告披露时采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标准。


所以,认为上述会计师事务所不构成关联人。

点评

法规引用很全面!  发表于 2012-12-13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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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5:5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的确是被忽悠了,我选的是关联方,现在看了一下以上分析,应该不是关联方。还是记忆理解的不够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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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9: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联方相关法规均无类似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是为企业提供劳务的供应商,如果仅因其连续三年为企业提供服务就成为关联方,那为企业连续三年提供原材料、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法律顾问等都成为企业的关联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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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23: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大牛,我怎么一看到这些法规就头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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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4 10:4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好想记得有个法规说过去12月为企业提供审计的事务所是关联方。还是把其他的记成事务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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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4 10: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行宝剑锋 发表于 2012-12-13 09:52
"10.1.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 ...

我个人觉得兜底条款不能作为考试选择的依据。除非题干和选项中有非常明显的证据显示适用兜底条款,否则我觉得不应该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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