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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聪

[模拟出题] 《公司法》练习题(20130108-17)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9 10: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B 是可以的,理由如下:不光是所有权才有财产性价值,使用权亦是财产权,物的使用权既可以用货币评估,也可以依法转让,租赁就是对物的使用权的转让,符合《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求。公司法28条规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财产权转移手续这一笼统的规定就包含了使用权转移的可能性,若合法的获得了使用权,由验资机构评估是可以出资入股的,实践中,工商往往只认土地使用权出资,其他未做规定的使用权都不得出资,土地使用权是因为他不能以所有权的形式出资,才进行了特别的列举,但由于公司法是民商法,依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法理,房屋的使用权是可以作为财产计入注册资本的,或者,有反驳的朋友,请直接拿出法律的禁止规定!

其实,这个问题的讨论的意义,在于实践操作,我真不认为在法律上有什么困难,只是要想使用权出资需过两关,一是各股东的约定,核心问题是使用权的期限?公司存续期间与使用权期限之间的矛盾。二是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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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你想太多了,还是别以实操思路答题的好。不过您的思路很清晰,膜拜。  发表于 2013-1-10 11:25
分析的很清晰!主要是实务中不知道工商是否承认  发表于 2013-1-10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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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9 11:3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过案例判房屋使用权出资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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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列出的案例在16楼!但这个案例的时间太早了!意义可能不大啊!  发表于 2013-1-9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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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9 12: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AD 房屋使用权不在公司法规定的可以出资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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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厉害啊  发表于 2013-1-9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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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9 14: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iceleysky 发表于 2013-1-9 11:36
有过案例判房屋使用权出资非法

判例也要看内容,就像现在热议的对赌协议一样,但并非所有的对赌都无效,房屋使用权出资,可以说个案例,如: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个存续期为50年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货币出资500万元,乙货币出资200万元,丙货币出资200万元,丁以自有房屋的50年使用权经评估作价出资100万元,并办理了财产权转移,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了营业执照,这个案例中,有什么违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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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9 14: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iceleysky 发表于 2013-1-9 11:36
有过案例判房屋使用权出资非法

能否把案例找出来啊?让大家都看看,告诉是什么案例也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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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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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9 15: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找的。
[案情]
原告上海民族乐器二厂(以下简称“民乐二厂”)。
被告上海和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利公司”)。
被告上海和音乐器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器城”)。
第三人上海钢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琴公司”)。
1994年10月23日,钢琴公司、和利公司和民乐二厂为共同投资设立乐器城,签订《上海和音乐器城有限公司合同书》,约定乐器城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200万元,三方的出资比例分别为8%、50%、42%,并约定钢琴公司与和利公司应分别以现金100万元、600万元出资,民乐二厂以其所有的整幢生产楼房屋使用权作价500万元出资。同日,三方又签订《上海和音乐器城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万元;钢琴公司、和利公司和民乐二厂出资比例为50%、14%、36%。当天三方又接着签订了转让协议书,约定钢琴公司将36%股份转让给和利公司,将6%股份转让给民乐二厂,并约定将出资比例修改为钢琴公司8%、和利公司50%、民乐二厂42%。
1994年11月10日乐器城正式注册成立,工商登记载明注册资本为700万元,钢琴公司、民乐二厂、和利公司的投资数额分别为350万元、252万元、98万元。至本案诉讼时,该工商登记资料仍未变更。
另查明:1、民乐二厂约定用于出资的生产楼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至今仍为民乐二厂。2、和利公司于1994年6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该公司1995年度净资产年初数为15308.14元,期末数为25696.49元。
2000年7月,和利公司在黄浦法院起诉乐器城,认为乐器城注册资金为700万元,其仅占14%股份却要出资600万元显属不当,要求乐器城返还超出其应缴资本的部分502万元。黄浦法院审理后判令乐器城返还和利公司人民币502万元。执行中,黄浦法院以钢琴公司抽逃注册资金、民乐二厂出资未到位为由,裁定钢琴公司在350万元内、民乐二厂在252万元内对乐器城应履行的502万元债务负有清偿责任。为此,民乐二厂在本院另行起诉和利公司,请求判令和利公司履行《上海和音乐器城有限公司合同书》中约定的出资义务,将人民币502万元投入乐器城。
[审判]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1、本案所涉合同书虽属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中关于三方出资的某些约定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应属无效;2、本案应以公司章程作为和利公司的出资依据,和利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并没有出资502万元的义务;3、合同书作为调整三方股东权利义务的协议,因相关约定无效可能造成民乐二厂的损失,该损失可另行依法解决。遂判决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本案涉及合同书中约定用于出资的房屋“使用权”,不仅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可作价出资的财产,而且其权利转移手续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公司成立时无法进行验资及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因此,以房屋“使用权”作为投资的约定应属无效。本案中乐器城三股东在同一天签订了合同书、章程,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修改出资比例,正是试图规避这一点。
同理,实际生活中对公有房屋的租赁权或所谓的居住权也是不能作现物出资标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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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9 16: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涉及合同书中约定用于出资的房屋“使用权”,不仅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可作价出资的财产,而且其权利转移手续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公司成立时无法进行验资及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因此,以房屋“使用权”作为投资的约定应属无效。

网友很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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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9 16: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kiyosi1 发表于 2013-1-9 15:26
网上找的。
[案情]
原告上海民族乐器二厂(以下简称“民乐二厂”)。

这个案例的时间太早了!新公司法是2005年的
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下当时199几年的情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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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10: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两个原则是1、评估2、可以依法转让,房屋使用权应该满足这两个条件,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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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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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11: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dig1493 发表于 2013-1-8 19:35
ABD,房屋使用权可以的。如20年的办公楼租赁权,我看过有这个案例,但忘了那一家

记得天虹商场有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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