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随风 发表于 2013-7-18 10:52 
转让涉税,出资就不涉税了?筹划不对
请教随风兄的意见,查了下法律,关于非货币出资的溢价个税问题,目前实际操作的情况如何?
附:如果投资主体是自然人,则其用股权出资暂时不需要较难个人所得税。国税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失效】 根据该规定,个人用股权出资,其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其股权出售或其他方式变现时,才涉及到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但国税发[2008]115号文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文件在国税局网站上已查找不到。一般认为该文件已被国税局内部收回,实务中没有具体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