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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ermain

[模拟出题] 10转持国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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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 13: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1、可以由B公司转持给社保基金A公司股份270万股,同时由于转持D需对E进行补偿;也可以由D公司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上缴中央金库;
2、第八条 本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转持义务人应当是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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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7: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
第九条 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1、首先确认应转持的数额
应270万股
理由:由该类国有股东(B公司)的国有出资人(D公司)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B公司)应转持的权益额。
B公司理论应转持300万股,但为混合制,故只转持270万股。
2、转持义务人
应有两个选项,如果转持股票,则应为B公司,如果以现金缴纳,则应为D公司。
理由:
转持股票
1、在取得国有股东(B公司)各出资人(D公司、E公司)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在此无主语,应理解为B公司),并由该国有股东(B公司)的国有出资人(D公司)对非国有出资人(E公司)给予相应补偿(从后一句也推出相同的结论);
以现金方式
或者由该国有股东(B公司)的国有出资人(D公司)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此处已很明显的界定了主体为D公司。

至于第八条,我们可理解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来理解。所以第九条要优先考虑。
第八条 本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

所以最终方案是
B公司转持270万给社保,或D公司直接以现金交给社保
个人意见,请同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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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3 10: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 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仔细看了一下条文,对于转持义务人同意二郎兄的意见,为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但对于补偿,个人觉得D公司应该给E公司的补偿是27万股的价值。
理由是:在B公司转持的270万股中,E公司占有的权益是10%即27万股。因此,E公司因此次转持的损失是27股的价值,应该得到补偿。如果补偿的是30万股的价值,则E公司因为B公司的转持额外获得了3万股价值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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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14:3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
由该类国有股东(B)的国有出资人(D)按其持股比例(90%)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300X90%=270万),履行转持义务(即D要履行270万股的义务)。具体方式包括:(B)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D和E)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300万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D对E补偿30万股的损失);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D)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补偿金额=300万股X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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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18: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B),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D)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90%*300=270)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前提:E同意),直接转持国有股(B直接转让270),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D)对非国有出资人(E)给予相应补偿(D补偿E);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D财表减相应的未分配利润或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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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4 20:2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题出得和分析得都太好了,很有保代考试的锋范,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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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4 22:57:08 | 显示全部楼层
1、答案应该是(C)
2、转持数量应该是由总则第五条确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持有。所以本题国有股转持的数量应该是发行股份数量3000万的10%,即300万。
3、转持的义务分担: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第九条: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所以分担的数量应该是90%*300万=270万。由于国有股东的非国有出资人分担了另外的10%(即300-270=30万),所以需要国有出资人补偿这部分,才能取得非国有出资人的同意直接转股。
4、个人意见,转持数量是由总则的第五条确定的,并且明确由国有股东直接划转的。至于第九条确定的只是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和非国有出资人如何分担转持数量,并不涉及转持数量的计算。
5、中国建筑、四川成喻都是按发行量*10%划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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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5 01: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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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5 07: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选D,B为A公司国有股股东,D为B公司的国有股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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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5 22:3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germain 的分析
大家去查下光大证券招股书对于其混合所有制股东中国光控转持情况的披露就知道了!补偿,如果有D直接出面,不涉及B,就没有了;而由B直接转,其实是代D完成义务,涉及B的其他股东,才出现补偿问题。
至于应该转持数量的计算,理解了补偿问题,就简单了,就是按照文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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