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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lzqjmq

[疑问求答] T+0回转交易和T+1交收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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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19: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节 交易的清算交收 T+1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交易成交记录为结算参与人提供清算交收服务。
第二十五条         对权证的交易,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进行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结算。
第二十六条         结算参与人权证交易与其二级市场其他证券交易的应收应付资金一并实行法人净额结算、滚动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


第二节  行权清算交收T+0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根据权证行权申报记录,于行权申报当日依据“货银对付”原则,以全额逐笔方式,组织权证发行人与其他结算参与人完成行权的清算交收。
第三十八条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对于认购权证的申报行权,本公司于申报当日,在完成集中交易市场担保交收品种的清算交收后,根据当日行权申报的清算结果,按照行权申报顺序,由前向后逐笔检查认购权证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权证和行权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是否足额,同时检查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是否足额。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四章 权证交易的清算交收T+1
第十六条  对权证的交易,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进行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清算交收。
本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交记录为结算参与人提供清算交收服务。
第十七条  每个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收市后,本公司进行T日权证交易的证券和资金清算。
本公司将各结算参与人当日权证交易的资金数据,轧差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应收付资金净额,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各结算参与人。
第十八条  本公司于T日日终依据清算结果,对T日权证净卖出方证券账户内的净卖出权证作交收锁定。
处于交收锁定状态的权证不得卖出,本公司不办理对该部分权证的司法冻结、质押、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第十九条  权证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

第五章 权证行权的清算交收T+1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T日行权申报记录,于T+1日最终交收时点,依据"货银对付"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与权证发行人进行全额逐笔交收。
第二十七条  标的证券若有分红派息、配股及其他涉及证券价格除权除息事宜的,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的行权申报,所得证券不含权。
本公司按照除权除息调整过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办理行权申报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八条  T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以及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对T日行权申报进行有效性检查和逐笔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各结算参与人。
第二十九条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对每笔行权,行权资金为:
行权资金=行权价格×权证数量×行权比例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按照权证数量与行权比例乘积计得的行权所得证券数量取整数值,小数部分忽略不计。
现金结算方式下,对认沽权证每笔行权,行权资金为:
行权资金=(行权价格-标的证券结算价格)×权证数量×行权比例
现金结算方式下,对认购权证每笔行权,行权资金为:
行权资金=(标的证券结算价格-行权价格)×权证数量×行权比例
行权相关费用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于每笔行权申报,结算参与人应保证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资金用于完成T日行权的资金交收,其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有足额标的证券和权证用于完成T日行权的证券交收。
对于每笔行权申报,发行人应保证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其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和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内有足额资金和标的证券用于完成T日行权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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