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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蜚语

[模拟出题] 非公开发行认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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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8 16: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法:第三十五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注意说的是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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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8 17: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认为没有比例限制,卖出去1股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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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8 23: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原来如此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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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9 13: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题目难道真的没有明确答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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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9 23: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9月17日  证监会令[2006]第37号)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第四十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 302号)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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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9 23:4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在于 这个非公开发行 是不是只对前十大股东发行 如果是 就可以自行销售 自行销售没说失败的比率  我认为出题比较模糊 可能性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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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0 00:4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15楼
仔细看了一下,发现《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三十九条在语言上好像也有问题:“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非公开发行怎么可能采用上市公司配股呢?配股本来就是公开发行。是不是表述上面有问题?
有没有达人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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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0 00:5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关于本题,个人感觉,在抠法条的同时也要有点大的sence。非公开发行本来就是针对不超过十个发行对象的,在发行价格下限的要求上比公开发行略低,对公司质地审查比公开发行宽松。这都是因为发行对象是少数人,而且基本是对公司状况非常了解,并且想要增持股票的人。
非公开发行的定价肯定是发行对象能接受的,因为对象少,几乎没有不确定性。所以,要么不发行,要么就成功发行。如果证券公司代销的对象不超过十个都会失败,这可能么?所以,在法条上也没规定非公开发行成功的认购率下限。

个人浅见,语言通俗,希望有达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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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 16: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正解,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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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 17: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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