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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聪

[模拟出题] 备考日记,重点内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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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5 09: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应计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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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4 10: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1)现金折扣
销售商品时采用总价法确认收入,即按不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确认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计算现金折扣时是否考虑增值税题目中会做出说明。
2)商业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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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30 22:2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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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30 22: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1.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的:
  (1)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合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
  (2)如债权人在公告期间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2.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合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合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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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30 22: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积金
  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1.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
  (1)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任意公积金按照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
  2.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如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3.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其用途主要如下:
  (1)弥补公司亏损。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对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法律没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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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30 16: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1.如果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2012新增)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如果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url=][/url]
[l1]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4)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
  ①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l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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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30 15:59:16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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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30 15: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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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30 14: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
  (1)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法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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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30 14: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抽逃出资(或: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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