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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2 22: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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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guan 发表于 2013-6-22 22:25 
权益法长投,采用被投资单位账面值的情况:
1、公允价值无法取得
2、公允价值与账面比较,无重大差异
呵呵,我没有选择第3个,见会计准则:
投资企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时,应考虑重要性原则,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不予
调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企业可以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为基础,经调整未实现内部交易
损益后,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同时应在附注中说明因下列情况不能调整的事实及其原因:
(1)投资企业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
投资的作价可能因为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不是完全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或者因为被投资单位持有的可辨认资产相对比较特殊,无法取得其公允价值。这种情况下,因被投资
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取得,则无法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
(2)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重要性的。
该种情况下,因为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差额不大,要求进行调整不符合重要
性原则及成本效益原则。
(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有关资料,不能按照准则中规定的原则对被投资单位
的净损益进行调整的。例如,要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按照准则中规定进行调整,需要了解被投资单位
的会计政策以及对有关资产价值量的判断等信息,在无法获得被投资单位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则无法
对净利润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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