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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聪

[模拟出题] 备考日记,重点内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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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5 17: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他特殊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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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5 17:3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能单独计量,分别核算;
不能区分,或不能单独计量,全部作为销售商品。


补充内容 (2012-12-1 23:22):
2012年考点,具体考题不记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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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5 17: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售后租回
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在日后再将同样的商品租回。
融资租赁:售价和资产的账面价值差额予以递延,按照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经营租赁:租回交易按照公允价值,售价和资产账面价值差额进入当期损益;
          租回交易未按照公允价值,售价与公允价值的差异在未来期间递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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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5 17: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旧换新销售
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收入,回收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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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5 16: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销售退回:与销售折让处理总体一致
A、尚未确认收入,“发出商品”转让“库存商品”;
B、已确认收入,销售退回属于日后事项,按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销售收入金额;
C、已确认收入,销售退回不属于日后事项(比如发生在年报出具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成本;相应调整现金折扣、增值税。


补充内容 (2012-12-1 23:22):
2012年下午考试有这方面的考题!不记得自己是否做对了!唉!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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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5 16: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金折扣: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全额确认)
销售折扣(商业折扣):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金额。(按照折后确认)
销售折让:因质量不合格而给予售价上的减让。一是属于日后事项,按日后调整事项处理。二是非日后事项,冲减当期收入。(全额确认,事后处理)


补充内容 (2012-12-1 23:23):
2012年下午考试出了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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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5 15: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不再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
证监会网站资料:募集资金用途不再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包括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改善财务结构等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公司债券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采用橱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等。


补充内容 (2012-12-1 23:23):
2012年下午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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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5 14: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公开发行
董事会会议没有确定发行对象的,应当发送认购邀请书。《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24条规定: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保荐人共同确定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询价对象
(一)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
(三)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选择题:董事会会议没有确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包括:
a、发行人呵呵保荐人共同确定的投资者
b
、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c、公司前
20名股东
d、不少于20家基金
e、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
f、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补充内容 (2012-12-1 23:24):
2012年考点的一个选项里面有BC,考题内容不记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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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5 14: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1、首发为无保留审计意见;
2、上市公司公开
       需标准无保留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但相关事项不利影响已经消除。其他意见,不管涉及事项是否消除均不得公开发行。
3、上市公司非公开:
       标准无保留、强调事项无保留、其他意见但影响需消除(重大资产重组可放宽至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补充内容 (2012-12-1 23:25):
2012年下午考试考点!晕啊!我虽然总结了,但是没记住!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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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5 14: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公开对监事没有任何要求。公开发行在组织机构健全中要求董事、监事、高管满足任职资格,并且36个月未受证监会行政处罚,12个月未受交易所公开谴责。

重大资产重组后,对非公开发行时间没有要求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六条 第三款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章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第39条 第四款——(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比较第六条和第三十九条之后,可以看出——非公开与公开发行相比缺少监事


补充内容 (2012-12-1 23:26):
2012年考点,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共同点。需要注意非公开发行对监事不要求

点评

补充一下,公发对“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要求是董事、高管,与非公发一致。首发则是覆盖董监高。  发表于 2012-11-25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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