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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4 17: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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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如下案例第三步给流通股股东送股,是出于什么安排?感谢!
四、长江证券借壳STS石炼(吸收合并)
时间:2007年12月
第一步:SST石炼向第一大股东——中国石化出售全部资产,同时回购并注销中国石化所持公司的非流通股:中国石化以承担石炼化全部负债的形式,购买石炼化全部资产;同时,石炼化以1元人民币现金回购并注销中国石化持有的石炼化920,444,333股非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73%,回购基准日为2006年9月30日。
第二步:SST石炼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长江证券:石炼化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长江证券,新增股份价格为7.15元(石炼化流通股2006年12月6日停牌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长江证券整体作价103.0172亿元。据此,石炼化向长江证券全体股东支付14.408亿股,占合并后公司股本的86.03%,由长江证券股东按照其各自的股权比例分享。吸收合并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到16.748亿股。
第三步:长江证券的原股东向石炼化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定向回购中国石化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后,中国石化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不承担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向流通股股东的送股对价及后续安排。而由公司被吸收方(长江证券)的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将共计2,808万股送给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1.2股。股改及吸收合并完成后,石炼化将修改章程、变更经营范围、迁址武汉及更名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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