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zhappie 于 2011-6-21 13:4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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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着自我解答一下,大家轻拍:
A、2009年1月1日,A公司对子公司B担保0.6亿元;
解析:需,0.6/5=12%,对子公司的担保也是对外担保,适用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这条;
B、2009年2月1日,子公司B对外提供担保0.45亿元;
解析:需,(1.5+0.6+0.45)/5=50.2%,按深交所7.8条和120文号,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履行程序,适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C、2009年3月1日,A公司对外提供担保0.45亿元;
解析:需,(1.5+0.6+0.45+0.45)/5=60%,仍然适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这条。
D、2009年4月1日,以土地使用权为A公司自己的3亿元银行贷款提供全额抵押担保;
解析:不需,不算是对外担保。有人认为虽不是对外担保,但仍然是担保,适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这条;但从120号文:“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来看,这里所指的任何担保,应是指“对外担保”,否则可以不算。
E、2009年5月1日,A公司对外提供担保0.2亿元;
解析:不需,虽然(1.5+0.6+0.45+0.45+0.2)/6>50%,貌似适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这条,这一条不是120号文中规定的,而是交易所根据9.3条的原则发展而来的,而上市规则中也有“9.12条 已按照9.2条或9.3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的相关规定,因此,前面已履行过股东大会程序的对外担保不再累计计算。 另,因(1.5+0.6+0.45+0.45-0.4+0.2)/6<50%,不适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这条。 综上,未达到交易规则和公司章程中的任何一项,不需要。
F、2009年6月1日,A公司以固定资产为自己的2.5亿元银行贷款向A公司的担保人C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抵押担保。
解析:需,这里是对外担保,适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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