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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4: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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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中规定:
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个人认为,通过增资方式引进特定投资方的,只要履行公开、公示转让方信息就可以了,不一定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所。中国地大物博,执法观念不同,造成各个地方操作要求不一,应该入乡随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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