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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enny005

[疑问求答] 同一人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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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11: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担任行业内几个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行业专家还是比较多的,这个应该不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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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11:48:58 | 显示全部楼层
独立董事的前提是其独立性,所以对独董的独立性不应该怀疑,这是独董存在的前提。
既然独立董事是独立的,那么即使担任了两家相关行业公司的独董,应该也不会因此而造成利益输送之类的,所以实质上应不认定为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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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12: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是关联方,但可以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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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14: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硕信息IPO#独立董事戴根有先生系客户徽商银行和龙江银行的独立董事;姚长辉先生系客户富滇银行的独立董事。因发行人独立董事在发行人客户担任独立董事,自戴根有、姚长辉当选为发行人独立董事之日起,公司与上述三家客户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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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15:04: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有一期保代培训上说到同一个人担任两家公司的独立董事,这两家公司之间有交易,那么上述安排就不合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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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15: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严考虑,算关联方,按关联方处理不为错,在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如果不认定为关联反,须有充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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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 11: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属于关联方,如果属于关联方,那别很多招股书中第七节,要列明的关联方就多了去了,很多发行人独立董事往往在很多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搞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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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00:4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招股书按照会计准则要求披露,不算关联方,审核的时候可能按照上市规则从严要求,并关注是否有交易,案例中都是证监会反馈问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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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09: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和尚 发表于 2012-6-25 20:58
求关于豁免的规定

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五十七条,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点评

这个规定我看到过,是关联方,但是可以申请豁免  发表于 2013-9-30 16:24
有道理  发表于 2012-7-17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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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14: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五十七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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