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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hcow

[模拟出题] 有关公司设立出资题目一个(难度--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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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13: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符合出资管理规定,即满足20%的首期出资额,也满足货币出资不低于3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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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16: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看出有哪里不妥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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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16: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出题错误!题目明显不是判断题!是简答题。
本题无论答符合还是不符合,者不正确。但如果介判断题,就选择“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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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9 18: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17楼同学是正解。本题的陷阱并不在于货币资金占注册资本30%的问题,陷阱就在于股权等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的非货币财产是否可以作为首期出资的问题。按照09年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公司设立时以股权出资的,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当同时申请股权出资时间等相关的登记,并且,在作为出资的股权实际缴纳后,要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这意味着,公司设立时以股权作为出资,该股权作价实际上是不应该包含在首期出资验资时的实收资本当中的。再看《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办法》,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是要求注明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重的,这个要求实际上是为了判断首期出资是否符合“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规定。综上,此题中股权作为首期出资会导致首期出资达不到注册资本的20%。

点评

正解,说中要害了!  发表于 2012-9-28 23:47
“这意味着,公司设立时以股权作为出资,该股权作价实际上是不应该包含在首期出资验资时的实收资本当中的” 从《股权办法》第六条看,怎么得出“不应该包含”这结论的?能说详细点吗?  发表于 2012-7-30 14:09
真是够纠结的好题目,呵呵呵,赞一个。但是实务中应该是不存在这种障碍。。。  发表于 2012-7-30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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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9 19: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题目有点绕了哈,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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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08: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高佳玲 于 2012-7-30 12:36 编辑
shcow 发表于 2012-7-29 19:14
这个题目有点绕了哈,不好意思。

楼主解释很正点,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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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08: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touhanghq 发表于 2012-7-29 00:0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验资》指南提到“对于出资者一次全部出资或分次出资的末次出资的验 ...

我同意你的观点。
货币出资所占比例30%并不是单次出资的要求。
楼主出题目太不谨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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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09: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fdfhua 发表于 2012-7-29 10:39
非货币资产出资都有过户的问题,不局限于股权

并不是所有的非货币资产都需要过户的,有些资产比如专利、房地产等以登记发生法律效力,需要过户才能证明资产已经转移,有些资产只要交付即可证明权属已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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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0:53:24 | 显示全部楼层
26楼“也可以直接应用《公司法》第77条第二款: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500万元),可判断其设立不符合规定。”

公司法第81条【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发起设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两 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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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1: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个题不光是看数字。还得看其他条件。从硬性条件来看,
《公司法》第79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本例中发起人为3人,人数符合要求,但未指明是否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法》第81条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人合计认购1000万,即拟设立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首期出资为300万,此条从数字上是符合要求的。
第83条关于【股份公司的出资方式】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27条的规定,而27条要求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其中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应该是指货币出资不低于首期出资额的30%,这个在实务中也有实例。这个也没有瑕疵。

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中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而本例中未说明丙所持有的M公司的股权是否存在权属不明和转让瑕疵等情况。因此无法判断丙的股权出资是否合规,还待进一步核查。

综上,在未指明是否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境内有住所、丙所持有M公司股权是否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本例无法判断,还待进一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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