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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匿名

企业间资金拆借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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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0:42:2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10月15日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发布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第3问答:
对于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形的,请问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以下内容:一是相关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况(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执行);二是相关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三是发行人应作风险提示,影响重大的作重大事项提示;四是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还将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加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行为的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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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0:45: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一)
申请文件及编制

律师核查事项和核查方式  
发行人律师应采取要求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对下列事项逐项进行核查:
。。。。。。。
(五)本指南3.12关于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事项,律师应加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行为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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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4: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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