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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ldili

[必考知识点] 关于锁定期的一些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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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3:46: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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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8:4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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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22: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人多力量大,知识点弄得很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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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1 17: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前两天看10年的培训课件,上面好像说最近1年入股的,又锁成3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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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1 17: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挺有价值的,原来太琐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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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8 01: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藏收藏,太有意义了,这些琐碎的东西最烦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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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11: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啊,惭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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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0 03: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全面,感谢LZ,补充两点
1、对收购公司的投资者所持股票转让的限制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上交所对达到一定比例的可转债持有人可转债和股票买卖限制

上交所上市规则11.8.2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量20%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量20%后,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报告期内和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

深交所上市规则未规定买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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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2 收起 理由
toutou + 2 以前没有注意哦,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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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0 14: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锁定
1.        证监会规定,若采用限制性股票方式进行激励,则自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则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        国资委规定,若国有控股A股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式股权激励,在整个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每期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不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独享可解锁期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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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3 23: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32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该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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