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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咕咚律师

[法律] 【境内上市、IPO】2014年8月20日核准11家企业的反馈问题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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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4 10: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tks a 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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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8 15: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境内上市、IPO】2014年7月14日核准12家企业的反馈问题汇集(三)
2014-09-22 IPO案例库

一、康跃科技(300391)

1.《反馈意见》重点问题1:
控股股东康跃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84%的股份。而康跃投资股权较为分散,实际控制人郭锡禄持有康跃投资31.58%的股权,为康跃投资第一大股东。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康跃投资设立以来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化,结合康跃投资内部的管理决策机制等,进一步说明认定郭锡禄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且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的依据。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2.《反馈意见》重点问题2:
发行人前身康跃有限系在收购寿光市齿轮箱厂和增压器厂的改制资产和业务基础上发展而来。两家均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经寿光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复同意,两厂的主管部门北洛镇政府以30 万元价格将前述改制资产转让给原经营者郭锡禄等经营层和核心技术人员设立的康跃有限。双方还协议约定,康跃有限负责两厂的职工安置以及承继全部债务,还就部分债务和税金返还做出特别的约定。直到2004 年4 月和2005 年4 月,齿轮箱厂和增压器厂才先后注销。潍坊市政府、山东省政府已对前述改制过程的合法合规性等问题进行了确认。请发行人补充提供前述改制过程中涉及到各级请示和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相关当事方签署的协议等,补充说明并披露前述康跃有限职工安置义务的具体履行情况、涉及到的相关债权债务、税款的实际处理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其他隐患问题,说明并披露除纳入康跃有限的改制资产外,齿轮厂和增压器厂是否还留有其他资产、负债,两厂于2004 年和2005 年才予以注销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3.《反馈意见》重点问题3:
控股股东康跃投资成立于2009 年11 月,注册资本为500 万元,主要业务为物业管理及对外投资。2010 年年底的资产、负债为1.11 亿元和8018.67 万元,其中在建工程330.43 万元、固定资产1134.49 万元和无形资产124.50 万元;2011年3 月底的资产、负债分别为9896.50 万元和8772.73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39.49万元、无形资产191.45 万元。康跃投资2010 年和2011 年1‐3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96.18 万元和0 元,净利润分别为‐136.49 万元和754.06 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具体从事的业务情况,说明主要财务数据(包括主要资产、负债及成本、费用科目);(2)结合报告期内发生的具体业务及交易事项(包括关联交易),说明并披露其资产、负债主要内容、变化情况,收入的构成及发生原因,成本、费用配比情况及发生的合理性等;(3)说明并披露康跃投资与发行人在资产、人员、技术、场所、销售与采购渠道等方面的具体关系。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就控股股东是否存在通过交易或非交易方式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情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人员、场所等方面是否独立、完整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4.《反馈意见》重点问题4:
2010 年1 月起,康跃投资将其座落于寿光市古城街办文化路南的工业厂房(面积为2582.82 平方米)出租给发行人子公司康跃精密,租赁期限一年,租金合计109,980 元。2011 年1 月,康跃投资同意给予康跃精密为期3 个月的搬迁期,康跃精密于2011 年3 月31 日前搬迁,在搬迁期内不收取任何租金。2011 年1季度康跃精密完成搬迁改造,生产场所搬迁至发行人厂房。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康跃投资取得前述租赁厂房的具体来源,康跃精密在2010 年前的具体厂房及使用情况,前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审议程序的合法性,康跃精密搬迁的具体情况,包括搬迁的时间安排、费用及损失等,搬迁后原出租厂房的未来用途。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5.《反馈意见》重点问题5:
2010 年11 月起,康跃投资向发行人办公区及生产厂区供暖(面积为28,568平方米),采暖费按照每年寿光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价格确定。采暖期为每年的11 月15 日至次年的3 月15 日。目前,发行人已向康跃投资支付2010 年11 月15 日至2011 年3 月15 日的采暖费685,632 元。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前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审议程序的合法性。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6.《反馈意见》重点问题6:
2009 年12 月,发行人将名下两块地(面积分别为14,934 平方米和15,690.3平方米)及其地上附着物(包括建造的5 幢宿舍楼)等非经营性资产转让给康跃投资,资产转让价格为经审计的资产账面净值13,112,555.81 元。同时,发行人以上述资产中涉及的5 栋职工宿舍楼曾向职工收取住房保证金8,944,122.31 元和物业基金1,580,000.00 元。已缴纳住房保证金及物业基金的79 名职工全部出具确认函,同意前述债务由康跃投资承接。为此,康跃投资仅支付了抵减职工债务后的价款2,588,433.50 元。2010 年12 月,寿光市国土局对前述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对康跃投资罚款91.87 万元。2011 年1 月经寿光市政府批准,前述土地变更为住宅用地。2011 年2 月,康跃投资将前述已建宿舍出售给个人,出售收入1841.18 万元,出售费用124.80 万元,出售净损失20.49 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前述非经营性资产的具体内容及收购时点的使用情况,提供申报会计师为此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说明并披露前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2)说明并披露康跃有限向控股股东转让前述土地及附着物的价格的公允性及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3)补充披露前述土地由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具体过程,包括期间相关当事方签订的协议、履行的相关审批手续,补充披露前述处罚的具体内容,提供相关处罚文件,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影响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4)说明康跃投资将已建宿舍出售给个人价格的公允性,90 名受让人的身份及任职情况,是否在发行人供应商、客户、贷款银行或政府部门任职或拥有权益,前述交易中是否涉及利益输送,前述缴纳保证金和物业基金的个人是否均已获售房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说明康跃投资是否还有剩余土地和宿舍楼等资产及未来的处置计划。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7.《反馈意见》重点问题7:
2010 年10 月,康跃投资还设立了寿光市安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置业”),注册资本1000 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康跃投资设立安康置业的原因及未来定位,设立资金的来源,安康置业报告期内的实际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在资产、人员、场所等方面的具体关系,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情形。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8.《反馈意见》重点问题8:
寿光市康跃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跃精密”)成立于2004 年,注册资本为54 万元,成立时康跃有限持有33.33%的股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锡禄的配偶刘爱芹持有22.22%的股权,郭宗利等15 名等康跃有限原股东(除郭锡禄外)持有剩余的股权。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销售精密铸件及配件等。2009 年12 月,发行人收购刘爱芹等16 人66.67%的股权,转让价格为注册资本金额。上述转让价款已由康跃有限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足额支付完毕。财务报表显示,发行人2004 年将其纳入合并报表。纳税申报表显示,康跃精密的2008‐2009 年收入约2500 多万和1900 多万,利润总额分别为470 多万和440 多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康跃精密报告期内主要从事的业务,在业务、资产、人员、技术、经营场所采购或销售渠道方面与发行人的具体关系,其收购前后的业绩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发行人报告期内业绩增长是否来源于对该公司66.67%股权的收购,说明期初即控制康跃精密的理由和依据,前述股权收购作价的公允性,若将前述股权收购作为合并事项,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9.《反馈意见》重点问题10:
财务报告显示,2009 年和2010 年发行人分别收到富士木业和自然人燕会章1224 万元和2380 万元的资金,支付富士木业2524 万元和1380 万元的资金。请发行人说明前述资金往来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0.《反馈意见》重点问题11:
发行人报告期内无形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发行人报告期内拥有的土地变化较大。既有从他人处受让土地的情况,又有向关联方转让土地以及政府向其收储土地情形。请发行人列表说明并披露各项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获取途径、取得价款、使用情况、权证及变化情况、对外转让情况等,说明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认与后续核算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与公允性,并明确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1.《反馈意见》重点问题13:
发行人近三年一期前五名客户及其销售额、销售占比变化较大,其中前两年销售占比较高的一汽大柴在2010 年后已不在前五名名单之中,2010 年前五名客户新增保定长城且销售金额较大;发行人向潍柴集团控制的企业的销售金额及销售占比较高。(1)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向前十名客户的销售情况,补充说明主要客户的获取方式、交易背景、定价政策、销售方式。(2)请补充分析并披露近三年一期主要客户对象及其销售额、销售占比变化较大的原因,说明一汽大柴、保定长城在客户名单中为何发生显著的变化。(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与潍柴集团控制的企业的业务渊源与业务合作情况,双方是否存在相关合作协议或利益安排,发行人对潍柴集团是否存在业务依赖,从而影响发行人产品销售定价的独立性和公允性。(4)请补充说明主要客户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补充披露前十名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人员)是否存在(潜在的)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是否存在(潜在的)的同业竞争或其他利益安排。(5)请补充分析客户对象的构成稳定性及未来变化趋势,说明是否符合发行人的行业与产品经营特征。(6)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进行详细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2.《反馈意见》重点问题14:
发行人的供应商总体上较为分散,但主要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前十名的供应商对象及其采购金额、采购内容、采购占比等情况,说明报告期采购占比发生变化的原因。(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3)请补充说明主要采购品种的生产厂家或品牌、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对发行人的保障程度。(4)请补充分析并披露报告期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或确定依据,分析价格波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成本控制的影响。(5)请补充说明主要供应商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补充披露主要生产厂家或前十名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人员)是否存在(潜在的)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是否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其他利益安排。(6)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进行详细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3.《反馈意见》重点问题15:
关于发行人市场容量、市场份额、竞争排行、核心竞争力方面:发行人所处涡轮增压器行业与内燃机制造行业关联度密切,技术要求高,发行人起步较晚,与外资厂商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市场竞争激烈。(1)请发行人进一步分析并披露涡轮增压器行业与内燃机制造行业的关系,分析说明两者在市场容量方面的关联度及报告期变化情况,说明内燃机行业涡轮增压器综合配置率的计算依据及其变动趋势的合理性。(2)请补充分析并披露涡轮增压器的具体应用领域及主要应用领域三年一期市场容量的变化、发行人在主要应用领域的市场份额与市场占有率变化情况。(3)请结合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完整披露发行人与国内外主要厂商在市场份额、竞争排行、产品技术性能、客户对象与应用领域、产能与销量、价格水平与定价能力等方面的对比分析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4)请进一步分析并披露涡轮增压器行业的发展特征与未来市场变化趋势,补充分析发行人市场占有率的未来变化情况,是否存在市场变动风险。(5)请补充说明市场分析数据的来源是否可靠、发布单位及相关论据是否具备权威性。(6)请补充论证发行人与国内外先进厂商相比是否存在较大的技术研发和规模经营劣势,及对发行人成长性的影响。(7)请补充披露内燃机行业是否存在周期变化,是否依赖于宏观政策的调控,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的业务发展和持续经营是否存在重大影响。(8)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4.《反馈意见》重点问题23: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为福利企业享受了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 倍在税前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按安置残疾人员35,000 元/年/人定额返还的两项税收优惠。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实际安置残疾人的数量、岗位、支付的工资、返还的增值税计算过程、所得税优惠额及计算方法,发行人是否符合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各项要求,是否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履行福利企业的各项社会义务,分析前述优惠政策的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5.《反馈意见》重点问题24:
关于发行人的经营成果是否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减免优惠、资产处置损益存在较大程度依赖:(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等资金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及金额。(2)请说明并披露政府补助中的福利企业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性质、确认为政府补助的依据,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及其依据,近三年一期该项退税的计算依据与发生情况。(3)请补充披露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的计算依据与合规性。(4)2008‐2010 年所得税申报表反映的免税收入分别为4,042,502.04 元、7,034,753.97 元、6,336,769.07 元,请补充披露免税收入的内容和依据;请补充披露加计扣除的数据计算依据;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所得税减免备案情况及报告期后所得税税率的认定情况;2008 年收到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356.58 万元并造成当年度所得税费用为‐235.96 万元,请详细说明原因及相关计算依据。请计算并合并上述所得税优惠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5)请完整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各项政府补助、增值税退税、所得税优惠、其他非经营性损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累加影响情况。(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的合规性,说明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6.《反馈意见》重点问题27:
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评估报告显示,其当时为富士木业、寿光市中和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寿光市泰丰汽车底盘制造有限公司等7 家企业的银行借款进行担保,合计担保金额约1.09 亿元。截至目前,发行人称其无对外担保。但财务报告显示,2011 年3 月底,富士木业还为发行人2500 万元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其是否与其他单位仍存在有效的互保协议,前述对外担保的解除是否彻底,是否还存在其他潜在纠纷,补充披露发行人对外担保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审议程序、审批权限、担保对象的资质要求等)及其执行情况,说明其对外担保制度是否已做到有效的风险控制。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7.《反馈意见》一般性说明、核查、披露问题28: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其2010 年3 月的增资中增资的作价依据、增资背景、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原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业绩对赌等影响股权稳定性的约定或安排,提供增资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8.《反馈意见》一般性说明、核查、披露问题29:
发行人共有4 名法人股东,其中康跃投资股东为17 名自然人,北京盛泰新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2 名自然人股东,青岛中科恒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为2 名自然人和1 名法人,北京九州润泽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为2 名自然人。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前述所有自然人间接股东、1 名法人间接股东(直至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所有股东是否存在代持,与本次发行人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前述所有自然人间接股东、1 名法人间接股东(直至实际控制人)的背景和任职情况,是否在发行人供应商、客户或贷款银行任职或拥有权益,其股份来源是否涉嫌利益输送,说明并披露4 名法人股东及其所投资的其他企业的经营情况(包括主营业务等),是否为发行人供应商或客户,或与发行人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9.《反馈意见》一般性说明、核查、披露问题30: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包括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分配利润等产生的纳税义务),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被行政处罚情况,同时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相关当事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20.《反馈意见》一般性说明、核查、披露问题31: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其业务及产品、募集资金项目涉及的业务及产品所需取得的业务资质及强制性认证要求及实际取得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21.《反馈意见》一般性说明、核查、披露问题33:
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评估报告显示,其部分房产及车辆产权手续存在瑕疵。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述瑕疵的解决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22.《反馈意见》一般性说明、核查、披露问题34:
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分、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保保险(五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须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23.《反馈意见》一般性说明、核查、披露问题36:
发行人披露的其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人数比例不及30%。请发行人说明其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24.《反馈意见》一般性说明、核查、披露问题37: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情况,说明其主要核心技术的研发过程及参与人员,是否与核心技术人员原任职单位及其他单位存在人员、技术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25.《反馈意见》一般性说明、核查、披露问题38:
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其引进了增压器研发技术方面的资深外国专家Steve Arnold。自加盟公司以来,Steve Arnold 为现阶段公司技术研发水平的整体提升直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公司与Steve Arnold 签订有《外国专家聘用合同》。请发行人补充提供前述协议,披露前述协议的主要内容,说明是否与Steve Arnold原任职单位在人员、技术方面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26.《反馈意见》一般性说明、核查、披露问题39:
发行人称,其在研项目“满足国四排放的中重型道路用DLP 增压器”为与他人合作研发项目。请发行人补充提供合作协议,并披露合作研发协议的主要内容。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27.《反馈意见》一般性说明、核查、披露问题41:
财务报告显示,发行人2008 年收到职工借款432.73 万元,2008 年、2009年、2010 年和2011 年1‐3 月支付职工借款分别为242.50 万元、432.07 万元、206.44万元和70 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前述款项发生的原因,是否存在职工集资借款,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28.《反馈意见》一般性说明、核查、披露问题42:
发行人称,其在2009 年调整冲回了2007 年及以前年度资产评估增值,相应调整报告期其初资产价值,由此应补缴2008 年及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1,879,617.71 元。2011 年4 月,寿光市地方税务局出函确认前述补缴行为属自查自纠行为,不属于税务违法行为。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前述资产评估增值情况及补缴税款金额的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29.《反馈意见》一般性说明、核查、披露问题44:
发行人2008 年末,2009 年末、2010 年末、2011 年3 月末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331.62 万元、683.93 万元、1,272.62 万元、3,024.12 万元,增长较快。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间应收票据的种类、发生额、背书转让、贴现、期末余额等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追索权纠纷及重大风险因素,有关应收票据的内控制度,采用应收票据的结算方式是否符合销售合同的约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应收票据确认与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补充法律意见书1)

30.《反馈意见》一般性说明、核查、披露问题51:
发行人报告期短期借款与长期借款余额较大,资产负债率较高。(1)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项借款的期限与用途等情况,说明是否有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2)请根据借款的类别与性质,说明报告期利息费用的计算、归依与会计核算方法,是否存在利息费用资本化情况及其处理依据,说明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存在较大的偿债压力,进一步分析发行人的偿债能力。(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核实借款的用途,说明利息费用归集、划分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是否存在调节财务费用情况,分析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并明确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31.《反馈意见》其他问题58:
请律师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已经取得所有相关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32.《反馈意见》其他问题66:
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补充法律意见书1)

33.《反馈意见》问题1: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一次性支付32 多万职工安置费外,发行人是否还负有其他职工安置或其他安置费用,北洛镇政府归还发行人代其支付的171 万借款的具体情况,改制资产收购协议中规定的发行人其他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等。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34.《反馈意见》问题2: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0 年3 月与盛泰新力等三家公司签订增资协议中除已确认无效的其他条款对发行人未来公司治理、引进新投资人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审慎核查和分析增资协议中其他条款的内容并就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人发行条件或对发行人未来公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约定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35.《反馈意见》问题4:
请发行人说明康跃投资报告期内出现大笔个人借款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潜在纠纷等。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36.《反馈意见》问题5:
请发行人明确说明先前缴纳物业基金和住房保证金的人数,多少人已同意转移至康跃投资,其中多少人已购得房产,还有多少人未同意债务转移且未能购得房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37.《反馈意见》问题7: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开始建设职工宿舍楼及收取相关物业基金和保证金的具体时间,主管机关在对康跃投资予以行政处罚后发行人是否还有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38.《反馈意见》问题8:
发行人自报告期期初持有康跃精密33.33%股权,于2009 年12 月收购了康跃精密其余66.67%的股权。但发行人于期初即认为控制康跃精密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请发行人按期初未合并康跃精密财务报表且在2009 年12 月以非同一控制下收购方式模拟其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与现有财务数据的比较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业绩的成长性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39.《反馈意见》问题9: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富士木业报告期内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包括变化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就前述事项及发行人购买富士木业土地的价格公允性等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40.《反馈意见》问题10: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富士木业等非关联方也存在借款及担保情形。请发行人以列表方式补充说明其与他人(包括关联方与非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各种形式借款或垫资)、担保的具体情况,说明与他人之间发生借款与担保的具体原因,核算可能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情况,说明是否已清理完毕,是否还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41.《反馈意见》问题11: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Steve Arnold 的履历,原任职单位及具体任职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审慎核查并就发行人与Steve Arnold 原任职单位在人员、技术方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42.《反馈意见》问题12:
目前,寿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发行人5,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请发行人说明寿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背景、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为发行人借款提供担保的原因、提供担保合同,说明该担保是否还存在其他附随义务情形。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二、长白山(603099)

1.请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通过与公司高管及员工谈话,查阅有关材料并调取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及三会会议记录、纪要,核查了解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三会实际运行情况等,并就下列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人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授权是否合规、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2)发行人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清晰,其设置是否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3)发行人是否依法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公司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各委员会是否实际发挥作用;(4)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发行人三会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三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是否有效运作,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是否民主、透明,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是否健全、有效;(5)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不良记录;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是否知悉公司相关情况,是否在董事会决策和发行人经营管理中实际发挥作用。结合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确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2.请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子公司历次设立时出资不实情况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责任追究或其他法律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出具明确意见,详细说明法律依据和认定理由。(补充法律意见书1)

3.请补充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组织性质以及是否适合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是否具有投资权限,出资成立建设集团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补充法律意见书1)

4.请补充核查:(1)发行人发起人之一的森工集团存在工会持股是否存在涉嫌规避证券法有关公开发行规定的情形,说明理由并发表明确意见;(2)核查2010 年6 月,森工集团增资发行人过程中是否按照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评估、确认、审批程序,并以合法形式进行转让,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3)森工集团持股工会与发行人董、监、高以及发行人的员工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代持情形。(补充法律意见书1)

5.请补充核查并披露:对蓝景酒店管理公司无偿划转给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的行为是否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6.请补充核查并披露:(1)根据长白山管委会直接持有建设集团100%股权、对建设集团行使股东权利基本情况等相关因素,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详细核查并说明公司与长白山管委会及其下属企业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详细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长白山管委会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交易情况及其公允性,详细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对外投资或实际控制的盈利性组织之间已经发生或确定发生的所有交易的决策程序及定价机制;(2)与上述盈利性组织之间(特别是蓝景系列公司)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核查并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7.请补充核查披露:(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相关业务许可资质的具体内容、有效期、取得方式及其对发行人经营的具体影响和重要程度,并就发行人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业务许可资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2)发行人环保车、倒站车的收费许可证属于建设集团的原因及其对发行人持续发展的影响,就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8.请补充核查并披露说明:(1)发行人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以及自然保护区环保要求以及林业部的相关要求;(2)请结合酒店业与发行人目前从事行业的异同补充说明公司募投项目用于度假区项目,是否属于应用于主营业务,相关募投项目的投产是否将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将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补充法律意见书1)

9.请就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三角债务、控股股东占用大额资金情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出具明确意见;详细披露发行人的资金管理制度、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责任机制,并就发行人公司治理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出具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0.请进一步核查发行人商标申请受理的基本情况,并就是否已经开始使用相关受理商标,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1.请进一步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的处罚或处分,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利益冲突情况予以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补充法律意见书1)

12.公司披露,2010 年8 月,长白山管委会运输管理处对长白山景区内三条交通运营线路进行招标,公司取得20 年经营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公司上述招标过程,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招标过程、程序是否合规。(补充法律意见书1)

13.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补充法律意见书3)

14.请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补充法律意见书3)

三、川仪股份(603100)

1.请保荐人、律师对下列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1)四联集团用回购的原重庆川仪净资产账面价值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已足额到位;(2)原重庆川仪在上市及退市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情形;如存在,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3)四联集团是否已承担资产回购时所承诺的职工安置责任,或该项职工安置费用是否由四联集团实际支付。(《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1)(补充法律意见书1)

2.请保荐人、律师对下列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1.发行人委托持股清理后是否存在潜在的纠纷或争议;2.发行人原自然人股东与股权受让人即重庆国创等九家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发行人原自然人股东是否通过其他协议或安排持有发行人股份获谋取与发行人有关的商业利益(在发行人中任职情形除外)。请保荐人、律师说明对委托持股清理的核查过程。(《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2)(补充法律意见书1)

3.请保荐人、律师对下列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1.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发行人主要股东亦为发行人行业竞争对手的横河电机共同持有横河川仪股份,且发行人与横川仪之间存在较大关联采购交易的情形是否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存在的前述情形是否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转让其所持横河川仪股份的价格是否公允。(《反馈问题》“一、重点问题”之3)(补充法律意见书1)

4.请保荐人、律师对下列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2.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4)(补充法律意见书1)

5.请保荐人、律师对下列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1.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重庆耐德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发行人转让其主要子公司川仪十一厂40%股权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以及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3.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前两者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是否持有重庆耐德股份;4.重庆耐德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资产、业务、技术、人员之间的联系。(《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5)(补充法律意见书1)

6.请保荐人、律师对下列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与重庆爱普科技有限公司、长三家创业投资企业、重庆典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New Margin Chuan Yi Investment Corporation ,Limited、SAIF III Mauritius(China Investments) Limited、FIRST STAR HOLDINGS LIMITED、Sodefinance Asia Investment Limited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6)(补充法律意见书1)

7.请保荐人、律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税收依赖,或税收政策的变化是否会发行人的未来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7)(补充法律意见书1)

8.请保荐人、律师对下列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1)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2)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大额的资金往来是否合法合规;(3)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4)发行人募投项目投产后是否会增加新的关联交易。(《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之8)(补充法律意见书1)

9.请保荐人、律师对公司进行关联方资金拆借以及公司借以及公司将取得贷款转贷四联集团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进行说明,如不合规,请提出解决措施。(《反馈意见》“二、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会计及其他问题”之2)(补充法律意见书1)

10.请保荐人、律师对发行人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是否在发行人所投资的公司中持有股份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反馈意见》“三、一般性披露问题”之5)(补充法律意见书1)

11.2005年11月,川仪股份召开股东会,同意由日本横河对公司进行增资,每股价格以川仪有限评估后每股净资产价格为依据。2005年12月7日,重庆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重庆川仪总厂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引进外资的批复》(渝国资产[2005]206号)批准本次增资。根据重庆康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川仪有限以2005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46,365.15万元。2006年4月28日,合资各方签署合资相关协议,由日本横河认购川仪有限人民币2101.576万元出资额,增资认购价款为3,341.506万元人民币。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增资的增资价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渝国资产[2005]206号”批复文件的规定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

12.发行人目前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来源为划拨,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该部分划拨用地的取得以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发行上市后继续使用该部分土地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

13.关于四联集团用回购的原重庆川仪净资产账面价值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已足额到位;原重庆川仪在上市及退市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情形;如存在,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四联集团是否已承担资产回购时所承诺的职工安置责任,或该项职工安置费用是否由四联集团实际支付。(补充法律意见书7)

14.关于发行人委托持股清理后是否存在潜在的纠纷或争议;发行人原自然人股东与股权受让人即重庆国创等九家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原自然人股东是否通过其他协议或安排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谋取与发行人有关的商业利益(在发行人中任职情形除外)。(补充法律意见书7)

15.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发行人主要股东亦为发行人行业竞争对手的横河电机共同持有横河川仪之间存在较大关联采购交易的情形是否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转让其所持横河川仪股份的价格是否公允。(补充法律意见书7)

16.关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投资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补充法律意见书7)

17.关于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重庆耐德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转让其主要子公司川仪十一厂40%股权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以及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前两者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是否持有重庆耐德股份;重庆耐德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资产、业务、技术、人员之间的联系。(补充法律意见书7)

18.关于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与重庆爱普科技有限公司、长三家创业投资企业、重庆典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New Margin Chuan Yi Investment Corporation ,Limited、SAIF III Mauritius(China Investments) Limited、FIRST STAR HOLDINGS LIMITED、Sodefinance Asia Investment Limited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补充法律意见书7)

19.关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税收依赖,或税收政策的变化是否会发行人的未来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补充法律意见书7)

20.关于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大额的资金往来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募投项目投产后是否会增加新的关联交易。(补充法律意见书7)

21.关于发行人进行关联方资金拆借以及发行人将取得贷款转贷四联集团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进行说明,如不合规,请提出解决措施。(补充法律意见书7)

22.关于发行人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是否在发行人所投资的公司持有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7)

23.2005年11月,川仪股份召开股东会,同意由日本横河对公司进行增资,每股价格以川仪有限评估后每股净资产价格为依据。2005年12月7日,重庆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重庆川仪总厂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引进外资的批复》(渝国资产[2005]206号)批准本次增资。根据重庆康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川仪有限以2005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46,365.15万元。2006年4月28日,合资各方签署合资相关协议,由日本横河认购川仪有限人民币2101.576万元出资额,增资认购价款为3,341.506万元人民币。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增资的增资价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渝国资产[2005]206号”批复文件的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7)

24.发行人目前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来源为划拨,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该部分划拨用地的取得以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发行上市后继续使用该部分土地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补充法律意见书7)

25.关于四联集团用回购的原重庆川仪净资产账面价值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已足额到位;原重庆川仪在上市及退市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情形;如存在,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四联集团是否已承担资产回购时所承诺的职工安置责任,或该项职工安置费用是否由四联集团实际支付。(补充法律意见书11)

26.关于发行人委托持股清理后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争议;发行人原自然人股东与股权受让人即重庆国创等九家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原自然人股东是否通过其他协议或安排持有发行人股份获谋取与发行人有关的商业利益(在发行人中任职情形除外)。(补充法律意见书11)

27.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发行人主要股东亦为发行人行业竞争对手的横河电机共同持有横河川仪股份,且发行人与横河川仪之间存在较大关联采购交易的情形是否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存在的前述情形是否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转让其所持横河川仪股份的价格是否公允。(补充法律意见书11)

28.关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投资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补充法律意见书11)

29.关于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重庆耐德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转让其主要子公司川仪十一厂40%股权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以及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前两者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是否持有重庆耐德股份;重庆耐德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资产、业务、技术、人员之间的联系(补充法律意见书11)

30.关于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与重庆爱普科技有限公司、长三家创业投资企业、重庆典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New Margin Chuan Yi Investment Corporation ,Limited、SAIF III Mauritius(China Investments) Limited、FIRST STAR HOLDINGS LIMITED、Sodefinance Asia Investment Limited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补充法律意见书11)

31.关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税收依赖,或税收政策的变化是否会发行人的未来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补充法律意见书11)

32.关于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大额的资金往来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募投项目投产后是否会增加新的关联交易。(补充法律意见书11)

33.关于发行人进行关联方资金拆借以及发行人将取得贷款转贷四联集团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进行说明,如不合规,请提出解决措施。(补充法律意见书11)

34.关于发行人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是否在发行人所投资的公司持有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11)

35.2005年11月,川仪股份召开股东会,同意由日本横河对公司进行增资,每股价格以川仪有限评估后每股净资产价格为依据。2005年12月7日,重庆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重庆川仪总厂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引进外资的批复》(渝国资产[2005]206号)批准本次增资。根据重庆康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川仪有限以2005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46,365.15万元。2006年4月28日,合资各方签署合资相关协议,由日本横河认购川仪有限人民币2101.576万元出资额,增资认购价款为3,341.506万元人民币。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增资的增资价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渝国资产[2005]206号”批复文件的规定(补充法律意见书11)

36. 发行人目前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来源为划拨,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该部分划拨用地的取得以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发行上市后继续使用该部分土地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补充法律意见书11)

37.关于报告期公司关联承租房屋的用途(补充法律意见书12)

38.请发行人律师对四联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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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15: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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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08: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康尼机电(603111)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进一步稳定公司股权、提高决策效率、消除无实际控制人风险的有效措施: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就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主张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 号》第四点的要求逐条发表意见。(第1 题)(补充法律意见书1)

2.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披露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或实际控制的盈利性组织的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关联方对盈利性组织的控制方式等;核查并披露与前款所述盈利性组织之间报告期内已经发生或确定发生的所有交易、该等交易的决策程序及定价机制。发行入与前述盈利性组织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的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第2 题)(补充法律意见书1)

3.请补充披露个人委托贷款的具体金额。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个人委托贷款行为是否符合个人向银行贷款时的用途,并就上述行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从而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是否合法合规发表专项核查意见。(第3 题)(补充法律意见书1)

4.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并说明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被相关部门处罚的风险、如公司全体员工足额缴纳“五险一金”对公司经营业绩或利润有何影响,是否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第4 题)(补充法律意见书1)

5.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合并集团客户后的前五大客户情况;(2)上述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3)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4)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同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5)详细披露公司销售客户集中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对公司是否对主要客户存在重大依赖进行充分论证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第5 题)(补充法律意见书1)

6.要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通过与公司高管及员工的谈话、查阅有关材料并调取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及三会会议记录、纪要,核查了解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三会实际运行情况等,并就下列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人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授权是否合规、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2)发行人是否依法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发行人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清晰、其设置是否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发行人三会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3)三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是否有效运作,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是否民主、透明、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是否健全、有效。(4)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如存在,则需进一步核查公司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并说明相关措施的有效性。(5)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不良记录;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是否知悉公司相关情况,是否在董事会决策和发行人经营管理中实际发挥作用。(6)相关制度安排对中小投资者的决策参与权及知情权是否能提供充分保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是否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护明确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7.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江苏省财政厅及外交部是否有权作为国资管理部门对发行人国有股权历次转让及增资行为予以确认。(第15 题)(补充法律意见书1)

8.请补充披露期权激励人员范围的确定依据。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就实施期权激励方案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第16 题)(补充法律意见书1)

9.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南京协康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南京协康的所有股东均参与了发行人股份制改革,并就该情形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第17 题)(补充法律意见书1)

10.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历次转让或出资入股的定价依据、入股原因、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第18 题)(补充法律意见书1)

11.请补充披露陈磊等新进自然人股东的详细情况、近五年的从业经历及现任职单位和职务等,并按照《准则第1 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五条的要求补充披露光大金投的相关信息(股东结构应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者自然人)。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上述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与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有无任何关联关系,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第19 题)(补充法律意见书1)

12.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目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仍存在竞业禁止或利益冲突的情况。(第20 题)(补充法律意见书1)

13.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第21 题)(补充法律意见书1)

14.招股说明书中称发行人“生产的城市轨道车辆门系统产品已占国内城规市场50%以上份额”,数据为发行人中标量除以市场容量而来,而市场容量是基于“城市轨道车辆门系统的市场容量根据每年城轨车辆门系统市场的招投标情况计算得出,由于公司处于城轨车辆门系统细分行业的领先地位,公司基本上获悉行业内所有招投标信息。为了谨慎测算,公司假设获悉的招投标信息所计算出的市场需求量占整个市场容量的95%,以此测算城市轨道车辆门系统的市场容量”,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上述计算方式是否合理,得出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客观、公开、权威性。(第 31 题)(补充法律意见书1)

15.招股说明书中多处提及发行人具有“领先的行业和市场地位”及“领先的技术优势”、“已成为国际著名车辆供应商……在中国首选的优秀供应商”等;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对前述表述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核查,进一步详细说明相关表述的依据,如相关表达缺乏依据,请删除。(第32 题)(补充法律意见书1)

16.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对招股说明书中所有数据引用来源,如“德国SCIVerkehrGmbH 公司出具的轨道交通门系统行业分析报告”、“《2011 年城市轨道交通行业风险分析报告》,北京世经未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进行核查,进一步详细说明相关数据、文章的来源及出处,如相关数据缺乏权威性及市场公信力,请删除。(第34 题)(补充法律意见书1)

二、中材节能(603126)

1.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中材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和发行人的业务承揽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洽谈、合同签订、业务转包、结算收款等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中材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共同承揽的业务金额、发行人独立承揽的业务金额及其占发行人承揽业务总金额的比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已完整披露所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并就公司报告期各期发生关联交易是否必要、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发表意见。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中补充披露公司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反馈意见》“重点问题”,2)(补充法律意见书1)

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中材集团旗下所有与发行人业务构成上下游关系的公司及其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情况;中材国际等关联方将其所承包的水泥项目的余热发电业务分包给发行人的业务模式给发行人带来的营业收入、利润及占比;中材国际作为总包商统一完成水泥生产线和配套余热发电设施建设的业务模式给发行人带来的营业收入、利润及占比;中材国际等关联方和发行人为同一项目提供服务的业务模式给发行人带来的营业收入、利润及占比;上述三种模式下的业务是否已经全部计入关联交易;上述三种模式下的业务及关联交易带来的营业收入、利润及占比;中材集团旗下其他上市公司的业务定位及中材集团是否存在整体上市计划;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合作计划具体内容及其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造成的影响。对于发行人是否可能通过其与关联人为共同的项目提供服务的情形调节利润、上述情形是否对发行人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反馈意见》“重点问题”、6)(补充法律意见书1)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中材集团收购南通锅炉股权后将其出售给发行人的原因;中材集团不以南通锅炉股权对发行人增资的原因;中材集团购买、出售南通锅炉股权的具体价格及发行人计划以上浮价格收购南通锅炉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目前尚未持有南通锅炉股权的状况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造成不利影响;发行人收购南通锅炉股权项目是否充分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反馈意见》“重点问题”、7)(补充法律意见书1)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刘春燕等人对发行人进行增资、职工以委托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是否已按照《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等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清退委托持股,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是否存在潜在纠纷;青海宁达、南通高胜、刘益谦、国全庆、冯桂忠等股权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及其受让发行人股权的合理性;洪中国、常相文、刘春燕等所受托持有股权的转让是否真实,是否尚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第一次清退部分委托持股后进行利润分配的行为是否会引起纠纷。对于发行人曾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反馈意见》“重点问题”、8)(补充法律意见书1)

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天津仕敏工程建设监理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及历史沿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其股东是否具有国资背景。(《反馈意见》“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1)(补充法律意见书1)

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天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仕名机械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历史沿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上述两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中天科技、中天仕名股东是否具有国资背景;仕敏工程转让发行人20%的股权是否符合《关于转让天津益尔信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和天津能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决定》;2004 年天津院、仕敏工程以低于评估后的净资产的价格向中天科技、中天仕名转让股权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转让过程是否充分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反馈意见》“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2)(补充法律意见书1)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2005 年中天科技与中天仕名之间股权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反馈意见》“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3)(补充法律意见书1)

8.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北京联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持有发行人股权期间的股权结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2007 年7 月中国中材集团公司、天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联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2006 年4 月更名为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天仕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刘春燕、冯文涛、刘希林、洪中国、曾晓世对发行人增资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刘希林、曾晓世的背景。(《反馈意见》“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4)(补充法律意见书1)

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北京国建易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权以来股权结构变更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国全庆的背景。(《反馈意见》“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5)(补充法律意见书1)

10.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08 年6 月中材集团收购天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国建易创投资有限公司等九名股东未交付出资股权的具体价格和定价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股权收购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反馈意见》“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6)(补充法律意见书1)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2008 年中天科技将发行人股权转让给刘春燕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反馈意见》“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7)(补充法律意见书1)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2009 年中材集团和刘春燕对发行人增资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反馈意见》“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8)(补充法律意见书1)

1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刘益谦的背景;2009 年8 月股权转让后刘春燕仍然保留9.11%股权的原因。(《反馈意见》“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9)(补充法律意见书1)

1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南通高胜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青海宁达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南通高胜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青海宁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具有国资背景;冯桂忠、裴仁年的背景;刘希林向裴仁年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原因。(《反馈意见》“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10)(补充法律意见书1)

1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大股东;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国家建筑材料展贸中心、北京华顺建材发展公司、北京中北窑业技术公司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国建易创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与中材集团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反馈意见》“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11)(补充法律意见书1)

1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青海宁达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通高胜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刘益谦、冯桂忠、国全庆、裴仁年、曾晓世与中材集团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反馈意见》“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12)(补充法律意见书1)

17.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喀什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招股说明书关于关联方的披露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反馈意见》“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14)(补充法律意见书1)

1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天津市北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裕惠物业管理中心、天津市中捷众和物流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反馈意见》“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15)(补充法律意见书1)

1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每笔关联交易,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与关联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形成原因及合理性。(《反馈意见》“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16)(补充法律意见书1)

2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武汉院对外租赁房屋土地承租人与发行人及其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租赁价格是否公允。(《反馈意见》“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17)(补充法律意见书1)

2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武汉光谷金融港发展有限公司与发行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与武汉院之间的房屋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反馈意见》“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18)(补充法律意见书1)

2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监、高所兼职的单位及所投资的企业是否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反馈意见》“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19)(补充法律意见书1)

2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武汉院除向发行人销售设备外是否独立对外销售产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与武汉院之间的资产重组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及是否造成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反馈意见》“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20)(补充法律意见书1)

2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南通锅炉除向发行人销售设备外是否独立对外销售商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收购南通锅炉后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及是否造成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反馈意见》“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21)(补充法律意见书1)

2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其是否为募投项目所用。(《反馈意见》“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24)(补充法律意见书1)

2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正在申请的专利是否为发行人目前生产所必须的主要专利,上述专利的取得是否存在障碍。(《反馈意见》“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26)(补充法律意见书1)

2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的设立是否须报经批准、公司营业范围中是否存在须经批准的项目及发行人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取得从事相关业务的相应资质。(《反馈意见》“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28)(补充法律意见书1)

28.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鹿泉节能有限、滁州节能有限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如上述许可证未能正常办理将对发行人生产造成何影响。(《反馈意见》“有关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问题”、30)(补充法律意见书1)

29.请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报告期各期境外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结果。请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公司利比亚项目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利比亚业主的背景、合同主要内容、项目实施地点、合同执行进度、合同损失的风险承担、项目投保情况等。请会计师核查公司利比亚项目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核查公司利比亚项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对利比亚局势动荡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反馈意见》“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会计及其他相关的问题”、1)(补充法律意见书1)

30.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武汉院的主要产品及报告期各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武汉院被公司重组前一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前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及其占发行人相同项目的比重,并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补充说明公司该重组行为是否已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证劵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 号的规定处理。请发行人、评估师补充说明对武汉院与节能公司分别采用不同评估方法的原因,并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其评估方法不同是否合理发表意见。(《反馈意见》“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会计及其他相关的问题”、2)(补充法律意见书1)

31.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公司2009 年8月第二次增资价格与2009 年8 月刘春燕、洪中国、常相文转让股权价格差距较大的原因;补充披露中天科技2008 年转让公司股权价格较低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核查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与职工相关的股权变动情形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并发表意见。(《反馈意见》“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会计及其他相关的问题”、3)(补充法律意见书1)

3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核查中天仕名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意见。(《反馈意见》“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会计及其他相关的问题”、6)(补充法律意见书1)

33.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核查公司的独立董事蒋明麟是否具有任职资格。(《反馈意见》“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会计及其他相关的问题”、8)(补充法律意见书1)

34.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南通万达锅炉除中材集团外的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反馈意见》“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会计及其他相关的问题”、11)(补充法律意见书1)

35.关于发行人拟将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中材集团所持南通锅炉股权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补充法律意见书1)

36.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立时,天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现金投资持有该公司7%股权,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过程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37.请律师对发行人设立时点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天津仕敏工程建设监理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国资背景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38.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天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历次股权变化所涉及自然人股东在变化当时时点的身份。(补充法律意见书2)

39.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天津仕名机械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天津仕名水泥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宋寿顺、夏之云、张建文在当时时点的背景。(补充法律意见书2)

40.2003 年6 月中天仕名的注册资本由500 万元增至1,000 万元时天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现金增资280 万元;2003 年7 月天津仕名水泥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将其所持中天仕名21.60%的股权转让给中天科技;2004 年3 月中天仕名注册资本由1,000 万元增至5,528 万元时中天科技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2003 年度所得红利转增3,926.40 万元;2006 年9 月中天科技将其所持中天仕名35%的股权转让给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过程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4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内是否具有批准对外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审批权限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42.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北京联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持有发行人股权期间(即2007 年7 月至2007 年9 月期间)的股东北京国企经济技术发展公司、赵红、王秉钧、赵亭、王勇、任红在当时时点的背景。(补充法律意见书2)

43.2008 年11 月中天科技将其所持发行人4.82%的股权(即1,446.00万股)转让给刘春燕。由于中天科技为中材国际员工持股的公司,刘春燕受让中天科技转让的发行人上述股权实质为中材集团外派员工、发行人本部、武汉院及发行人战略伙伴员工的委托持股。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委托持股员工是否与中天科技的员工股东重合。(补充法律意见书2)

44.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刘希林股权转让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原因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补充法律意见书2)

45.在招股说明书中删去正在申请中的专利信息;请保荐机构、律师根据《专利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核查,若发行人正在申请中的专利不能取得,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生产经营的影响。(补充法律意见书2)

46.请保荐机构、律师对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2)

47.请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中材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的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情况(包括业务承揽过程),并按照是否“同时建设”、是否已按关联交易披露做分类统计,补充说明该部分合同总金额与报告期内发行人签订的业务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因与中材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的客户签订的合同形成的营业收入与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报告期内与中材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的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为发行人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承揽,在业务承揽过程中是否利用了中材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源,发行人业务承揽环节的人员及资产配置是否完整并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

48.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水泥行业外取得的业务收入相对于发行人在水泥行业取得的业务收入并未显著增长,请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补充分析发行人严重依赖水泥行业的现实情况对其持续盈利能力的不利影响(结合但不限于行业经营环境、行业市场饱和度等影响因素),并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就该因素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

49.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按照武汉院主营业务的内容(非主营业务形式)补充披露其在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和2011 年1-6月的主营业务构成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就发行人子公司武汉院的建材装备制造、建材工程总承包、电气自动化控制等业务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材集团及其控制的中材国际等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表专项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

50.请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补充说明发行人2004 年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经评估后净资产的原因。(补充法律意见书3)

5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武汉院是否从事水泥工程业务及其与中材国际旗下水泥工程业务企业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发表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3)

52.问题:2008 年11 月中天科技将其所持发行人4.82%的股权(即1,446.00万股)转让给刘春燕。由于中天科技为中材国际员工持股的公司,刘春燕受让中天科技转让的发行人上述股权实质为中材集团外派员工、发行人本部、武汉院及发行人战略伙伴员工的委托持股,上述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委托持股员工与中天科技的员工股东不重合。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该等不重合的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将核查意见的结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补充法律意见书5)

53.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中材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南通锅炉)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以及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是否在中材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南通锅炉)中兼职。(补充法律意见书6)

54.是否存在发行人与中材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共同使用发行人专利的情形。(补充法律意见书6)

55.刘春燕、洪中国、常相文等人将所代持股份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若不符合,请提出解决措施。(补充法律意见书6)

5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以及他们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境内和境外上市地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情况。(补充法律意见书6)

57.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违反境内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补充法律意见书6)

58.请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将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按交易对方(注明交易对方是否为上市公司)进行归类统计,并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核查交易对方是否已将交易情况按合法合规的程序进行了披露,披露的内容与发行人申请材料是否一致,并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6)

5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南通锅炉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请发行人予以补充披露。(补充法律意见书8)

6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转让发行人股权是否需履行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手续、该次股权转让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核查意见。请发行人予以补充披露。(补充法律意见书8)

6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在境外业务中支付代理费或咨询费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发表核查意见。请发行人予以补充披露。(补充法律意见书8)

62.(一)该项诉讼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该项诉讼基本背景情况如下: 1、2013 年6 月16 日,公司与印度The Indure Private Limited 公司(以下简称“Indure 公司”)签署了海德堡集团印度Damoh 水泥公司水泥生产线13.02MW 余热发电工程EP 项目合同(合同金额709 万美元),其中,Indure公司为项目总包商,海德堡集团印度Damoh 水泥公司为项目业主,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及供货。项目合同签署后,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向Indure 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36 万美元的保函(编号122LG1300023),随后, Indure 公司向公司支付合同预付款136 万美元。

2、2013 年10 月,Indure 公司与项目业主发生纠纷,项目业主拟中止其与Indure 公司的合同关系,Indure 公司单方面通知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向其支付前述保函下的136 万美元。鉴于此,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事宜提起诉讼,并申请中止支付保函。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 年10 月24 日出具的(2013)一中民五初字第0113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止支付编号为122LG1300023 保函下的136 万美元的款项。
3、2013 年10 月18 日,Indure 公司向公司发函确认解除双方之间签署的合同,公司确认合同已经解除;2014 年1 月16 日,公司与项目业主HeidelbergCement India limited 直接签署了余热发电工程EP 项目合同。
(二)该项诉讼进展情况
2014 年3 月31 日,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14年4 月11 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一中民五初字第0113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公司撤回起诉,并裁定解除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止支付编号为122LG1300023 号保函项下金额为136 万美元的款项的保全措施。(补充法律意见书13)

三、禾丰牧业

1.《反馈意见》之一“公司发起设立时,7名主要发起人的部分出资为沈阳禾丰的净资产,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1)用以出资的沈阳禾丰净资产的明细及其对应的资产属性;(2)公司与沈阳禾丰资产交接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接资产的具体项目,具体资产项目的具体交接和转移时间等;(3)沈阳禾丰设立时的企业形式,是否涉及集体或国有资产;(4)天地饲料厂重新进入沈阳禾丰的具体资产明细及属性、新旧股东间股权调整的对价安排,并就该次重组的合规性、程序完备性、价格公允性、其他股东是否同意、是否存在潜在纠纷等事项发表意见;(5)沈阳禾丰1999年增资及款项来源是否合法合规;(6)金卫东以辽宁禾丰有限注销后分得并注入沈阳禾丰的资产的明细以及该等资产转移至沈阳禾丰的具体时间,并就该等资产注入沈阳禾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7)沈阳禾丰2000年股权调整的原因,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必要的备案手续;(8)“辽华评报字[2002]第118-1号”中沈阳禾丰对金卫东、张铁生、不具名股东的欠款为1,282,018.43元、1,025,614.74元、2,977,462.97元,而非招股书披露数额的原因;(9)主要发起人对沈阳禾丰净资产及相关债权重新量化的原因;(10)请进一步核实金卫东发起设立公司时,是否存在现金出资,如有,请修正招股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等相关内容;(11)请律师对申报材料中“辽华评报字[2002]第118-1号”评估报告重新予以见证,并说明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2.《反馈意见》之二“2011年3月2日,金卫东与4名主要股东丁云峰、王凤久、邵彩梅和王仲涛签订《一致行动确认和承诺函》。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进一步说明金卫东与丁云峰、王凤久、邵彩梅和王仲涛一致行动的确切涵义,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安排,并就是否造成报告期实际控制人变更发表明确意见。”

3.《反馈意见》之三“关于公司历次股权转让,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1)公司2006年4月、5月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2006年5月金卫东、邵彩梅向张铁生转让股权的原因;(3)2007年股权转让定价差异的原因;(4)德赫斯(中国)对公司的两次增资在内容和程序上是否符合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该公司第二次增资认购股份的作价依据是否公允,协议的全部对价安排,德赫斯(中国)出让公司股权的原因以及出让股份后原增资协议是否对股份继受者有效,德赫斯(毛里求斯)受让公司股权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规避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4.《反馈意见》之四“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公司与德赫斯集团及其附属企业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并结合避免竞争协议的期限、具体约束对象、实际权利义务责任条款等实质内容,进一步说明协议实际作用;进一步说明公司的主要技术来源,公司与德赫斯集团及下属公司的具体合作关系,请结合公司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反刍饲料)类型、销售收入比例以及资金、人员、技术往来说明德赫斯集团及下属公司对公司的具体业务影响。”

5.《反馈意见》之五“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1)2003年3月生物技术公司80%股权由沈阳禾丰转让至公司的具体过程;(2)2005年至2006年生物技术公司股权变更的原因;(3)生物技术公司分立是否合法、合规、程序完备;(4)公司受让丰美技术全部股权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合法合规、程序是否完备、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5)生物技术公司2010年以来和公司的业务联系和交易情况,改公司从事善用抗生素、兽药、化药、中草药的销售和生产是否与公司存在上下游的关系,是否和公司存在潜在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6)丰美技术租赁生物技术公司厂房的必要性,该部分土地厂房未纳入上市范围的原因,并请对公司上市资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6.《反馈意见》之六“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进一步说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经常性交易的必要性。”

7.《反馈意见》之七“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进一步核查顺旺公司的基本情况,该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和公司存在潜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8.《反馈问题》之八“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进一步核查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是否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存在关联关系。”

9.《反馈问题》之九“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进一步说明唐山反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股权演变情况及分红政策,公司及田玉新对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安排、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是否有明确约束力。”

10.《反馈意见》之十六“请律师对吉林禾丰种猪土地租赁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法律意见;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进一步说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场地存在的租赁情形是否对公司经营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如是,请予以风险提示。”

11.《反馈意见》之十七“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说明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萍南分中心企业养老保险科、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浑南新区分中心、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失业保险业务管理中心、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年检参保管理处、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沈北新区管理部是否有资格为公司出具相关无违规行为证明,并说明其确认文件是否有效。”

12.《反馈意见》之十八“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进一步核查公司受让辽宁爱普特10%股权是否存在纠纷。”

13.《反馈意见》之十九“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对丁云峰担任监事会主席、张铁生担任名誉监事会主席是否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许晓明作为沈阳农业大学体育部兼任公司监事、包军作为黑龙江八一县农垦大学校长、胡建民作为沈阳农业大学畜牧兽医学院院长、杨松作为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公司独立董事是否违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4.《反馈意见》之二十“请律师对公司及子公司是否获得生产经营必要资质发表明确意见。”

15.《反馈意见》之二十一“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进一步就公司及子公司商标和专利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

16.发行人拟与德赫斯(中国)及施海普公司在中国北京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新的中外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采购并销售动物用清洁产品、动物用净化水处理产品、动物用医疗器械业务,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务计划书》等资料显示,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250万欧元(约折合2000万人民币),合资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为施海普公司出资40%、发行人出资40%、德赫斯(中国)出资20%。(1)合资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况;(2)预测合资公司与发行人未来发生关联交易以及规范运作的情况。(3)就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否因为合资公司成立而与现有的主营业务发生偏离或者变更发表意见。(4)合资公司成立后是否会与发行人与德赫斯集团签订的关于市场的划分有冲突;合资公司涉及的技术来源情况;就公司与技术合作是否与已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有冲突。(5)拟设立的合资公司各方资金来源是否完备。(补充法律意见书3)

17.(1)德赫斯(中国)转让发行人股权给德赫斯(毛里求斯)的原因;(2)德赫斯(中国)转让发行人股权给德赫斯(毛里求斯)的审批权限问题;(3)新成立的经营畜牧养殖用品的合资公司,德赫斯集团仍用德赫斯(中国)座位股东,而没有采用德赫斯(毛里求斯),阐述具体理由;(4)德赫斯(中国)一项增资两步实施的出资行为是否存在规避商务部10号文情形;(5)生物技术是否存在股份代持行为;(6)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全部取得相关产权证书;(7)公司除吉林荷风种猪和北京鹅以外的租赁资产合法合规情况;(8)进一步论证生物技术保留兽药业务对禾丰牧业独立完整性的影响;(9)发行人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与禾丰牧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10)关于发行人参股公司北方饲料机械工程的其他股东与禾丰牧业是否存在着关联关系的补充说明;(11)关于先进分红情况的补充说明;(12)生物技术原股东胡建民和顺旺药业股东王翔林的简历;(13)沈阳禾丰1999年2月增加注册资本至500万元,补充说明相关股东对增资资产来源的承诺;(14)沈阳农垦实业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对投资收回情况的补充说明。(补充法律意见书4)

18.(1)发行人收购股东生物技术所有兽药资产的基本情况;(2)辽宁禾丰有限历史沿革中国有资产转让及处置是否合法合规。(补充法律意见书6)

19.根据证监会最新披露要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通过与公司高管及员工谈话、查阅有关材料并调取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及三会会议记录、纪要,核查了解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三会实际运行情况等,并就下列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人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授权是否合法合规、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2)发行人是否依法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发行人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清晰,其设置是否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发行人三会及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3)三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是否有效运作,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是否民主、透明,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是否健全、有效。(4)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如存在,则需进一步核查公司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并说明相关措施的有效性。(5)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不良记录;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是否知悉公司相关情况,是否存在董事会决策和发行人经营管理中实际发挥作用。(6)相关制度安排对中小投资者的决策参与权及知情权是否能提供充分保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且运作良好的组织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是否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护期明确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6)

20.(1)2003年发起设立公司,出资程序按照评估值出资,请说明出资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涉及相关税收情况。(2)2003年发起设立发行人,出资资产包括1288.74万元债权,请说明该债权的真实性,该债权原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和入账价值的差异情况,该债权的后续处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2003年发起设立发行人,评估报告中“未明确具体股东的股东债权”金额为3460166.25元,请说明该债权的形成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计成为公司饲料产品开发提供帮助,请说明计成的简历,请说明计成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或者竞业限制情况,是否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请保荐人和律师说明对公司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采取的核查方式。(6)公司采用的创新型营销方式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采用的创新性营销方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7)公司开展屠宰加工业务的安全生产和环保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8)请说明吉林荷风种猪租赁土地涉及基本农田情况。(补充法律意见书7)

2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外资股东与发行人合作的战略目的,发行人与外资股东的划分市场协议对公司未来经营状况的影响并进一步明确协议的执行情况。(补充法律意见8)

22.《审核意见》“请保荐代表人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申请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不包括7家分公司的合法性发表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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