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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聪

[模拟出题] 备考日记,重点内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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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5 11: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1、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2、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3、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4、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补充内容 (2012-12-1 23:27):
2012年考点,有一个选项是说创业板在中午12点公告什么消息!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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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5 11: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向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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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5 11: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2009年的资料,已经不适用
2010年9月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第四部分“申请文件”第7条内容:“7.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书,内容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原件;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法人,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如创业板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应报送新增股份持有人关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的承诺(原件;如相关股东为法人,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如有,原件;如相关股东为法人,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0年保代培训资料 第八部分  创业板发行审核非财务问题  毕晓颖
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情况
1、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股份,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3年;6个月内从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锁1年。
2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增资的股份从工商变更日起锁3年。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有的股份锁3年。
4、没有或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按照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不能跳)依次锁3年,直至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5、董监高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参照董监高锁定规定,即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上年余额)25%,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6、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转增或分红形成股份,与原股份锁定期相同。
7、对于股东的限售承诺,欢迎更长时期的自愿锁定承诺


补充内容 (2012-11-26 13:36):
2011年的保代培训又强调6个月。可以查一下2011年的保代培训!这里都保人搞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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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规定取消了。 改为:增资工商登记日起锁定36个月。2010年保代培训。  发表于 2012-11-25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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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5 11: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需满三年的做法,与主板市场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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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4 17:4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应用情况:
A、向询价对象提供;
B公开披露投价报告中的估值结果、同行可比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C、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
制作情况: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机构撰写的投价报告。
【承销团以外机构撰写报告不得作为推荐询价的资料】


补充内容 (2012-12-1 23:31):
2012年考点。甲证券公司是保荐机构出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乙询价机构,张某是个人投资者。6月2日询价,选项里面有甲将投资价值报告发送给乙、将报告同时发送给乙和张某....反正是不能发给张某这个个人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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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4 16: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战略配售
范围:IPO中,发行4亿股以上的;【先签订战略配售协议,报证监会备案】。
数量限制:不超过20家;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数量的30%。
锁定期:不少于12个月(上市之日起计算)。
其他要求:为实际持有人【不得为代持】;
为自有资金【此处可总结出现自有资金的地方:比如自营、非公开中信托认购等】;
    发行后,无限制期股票数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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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的说法 已经在最新的承销办法中取消了  发表于 2012-11-25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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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3 16:53: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用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担任主承销商或者保荐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网下申购,容易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发行价格、违规转移包销风险等违法违规行为,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参与网下配售、不能参与询价



补充内容 (2012-11-24 17:00):
【第十八条第二款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通过我部主任邮箱发送的《关于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能否参与管理人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承销IPO新股网下申购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用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担任主承销商或者保荐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网下申购,容易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发行价格、违规转移包销风险等违法违规行为,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担任主承销商或者保荐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网下申购,应当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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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条规定的出处?谢谢  发表于 2012-11-24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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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3 16: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正在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尚未做出前,原则上不影响依据该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性质的判定,但可依申请暂缓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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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3 16: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环保部发布《2011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和环境准入。具体包括,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对于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采取最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皮革、柠檬酸、味精等重污染行业环保核查并发布公告。配合有关部门研究产业政策,推进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两高一资”行业结构调整。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铅锌、含铅蓄电池、多晶硅等重污染行业的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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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2 00: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补充内容 (2012-12-1 23:34):
2012年考点!我做错了!将一项持有至到期投资420万元与设备390万元交换,同时收到30万元的补价!问:算不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oh,my god!我做错了!持有至到期投资是货币性资产!完蛋了!又丢掉一道题!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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