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对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正变动可计入附属资本,计入部分不得超过正变动的50%;公允价值负变动应全额从附属资本中扣减。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将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债券的公允价值从核心资本中转入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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