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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聪

[模拟出题] 备考日记,重点内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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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3 11: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金融企业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
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
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
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
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
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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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3 11: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url=][/url]

[MSOffice1]注意与旧的区别:人民币汇率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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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3 10:5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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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3 10:4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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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0 22: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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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0 22: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分公司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
    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一)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
   (二)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三)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四)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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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0 21: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研发费用的占比,其分子分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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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0 20: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注意,这里会出税法的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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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0 20: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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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0 20: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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