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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eerup2008

[历年真题分析] 兼任党委书记与合规负责人的题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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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9 00: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研究的好深入呀
党委书记肯定不是公司职务,类似还有团委,民主党派主席,党政分开,但是领取薪水的除外
上市公司人员可以在控股股东担任监事,应该还可以做职工监事呢
证券投资不包括期货投资,这是两个市场,证券、期货市场,一个市场禁入不影响另一个市场的投资
重大依赖的标准是多少确实不好确定,哪位高人有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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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9 11: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wse_fly


    首发办法里发行人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推算财务负责人就不算财务人员了,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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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6:4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以最新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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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9: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考试我真的想不通,出的都是什么题目,半天找不到答案是什么,究竟能不能买卖期货啊,谁有个确定的答案
cheerup2008 发表于 2010-1-13 17:59



   可以委托买卖期货。

具体可以看2006年6月7日,中国证监会33号令《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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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23: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第33号令《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对禁入者的界定为:
 第三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对禁入的规定是:
第四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第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 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上述规定没提到禁止委托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禁入内容是否包含该等行为,哪位高人能够解释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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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10: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某创业板公司经营电解铜行业,占营业收入的60%,另外还经营铜精矿贸易行业,占营业 ...
cheerup2008 发表于 2010-1-11 18:20



    上市公司高管兼任控股股东党委书记没有问题,党务工作非公司职务,不参与经营管理,与首发办法06年及治理准则02年立法本意并不冲突,且有实践佐证,请大家参考000069华侨城A,其整体上市后,多为高管同时兼任华侨城集团党委委员。以此类推,高管兼任控股股东党委书记、党委委员、纪检书记、纪检委员、工会主席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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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16: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31楼,应该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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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16: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wse_fly


    《治理准则》里面明确是“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但是《首发办法》里面说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秘等高级管理人员”不的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是不是说技术总监之类的,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就可以在控股股东担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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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3: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4叫不准外,其他均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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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20:4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各期货交易所建立“市场禁止进入制度”的通知[失效]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证监发字[1996]35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6.03.05         【实施日期】1996.03.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期货贸易业务
【唯一标志】14956
【全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各期货交易所建立“市场禁止进入制度”的通知
(1996年3月5日 证监发字〔1996〕35号)
各期货交易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10号)精神,严厉打击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和期货欺诈行为,各期货交易所要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建立“市场禁止进入制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市场禁止进入制度”是指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对被宣布为“市场禁入者”的机构和个人,三年内不得接受其从事期货交易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实,期货交易所要宣布其为“市场禁入者”;
1、被期货交易所认定有操纵市场行为或者其他涉及期货欺诈行为的机构和个人;
2、严重违反国家有关金融、证券、期货等法律法规,蓄意违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机构和个人;
3、采取造谣、诬告等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机构和个人。
二、各期货交易所要将认定的“市场禁入者”及时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通报其他各期货交易所。
三、被中国证监会通报的“市场禁入者”,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三年内均不得为其办理期货交易开户手续;对已开户交易者,除清理原有持仓的交易指令外,要立即停止接受其新的交易指令。
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其从事期货业务。
四、对违反第三项规定接受“市场禁入者”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中国证监会将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取消试点交易所资格或取消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处罚,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于蓄意违规、操纵市场、构成犯罪的,由期货交易所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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