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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llenleo

[模拟出题]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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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7: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细读一下应该是对的。“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应该解释为持有股票的比例总数增加,而不是看单一这一次的交易比例。通过这次交易3%后,持股比例达到10%,所以应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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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7: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在争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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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17: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通过交易还是协议够没,都是按点公告,5%、10%、15%、20%、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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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22: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1231 发表于 2012-5-4 17:09
无论通过交易还是协议够没,都是按点公告,5%、10%、15%、20%、25%、30%

为何实际案例中经常不是这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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