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楼主: elegante

[模拟出题] 有关股利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复制链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12-15 00: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9# xxyyzz


    学业不精,搞错了。转让非“大小非”股份所得免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5 02: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8楼,2011年出售的9750股全部为13000股的一部分,(根据限售股优先原则),所以这9750股全部要缴税,2012年出售的股票中有这13000股剩下还没转让的3250股(=13000-9750),所以这3250股要缴税。
但是18楼对2011年10送10的计算好像少乘了一个1.5,应该是10000*1.3*1.5*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5 09: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盈余公积转增交税:10000*0.3*10%=300

这是什么意思啊?为什么是10% 和 1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5 09: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xuwei200001


你们看看我是这么考虑的。

原来10000股,解禁前10000*1.3=13000肯定都是限售股 ...
rainiefield 发表于 2010-12-13 15:39


1、2010年哪里有两次??
2、32500是怎么得到的?

回复真诡异啊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5 10: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纳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解释,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5 10: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fzj_2010 于 2010-12-15 11:23 编辑

一、2010年的个人所得税:

10000*0.3*10%=300

二、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

10000*1.3*1.5*10%1950

三、201111日解禁25%时持股情况

1)
限售股=13000*0.759750

2)
非限售=13000*0.253250

四、2011331日资本转增后持股情况

1)限售股=9750*1.514625

2)非限售=3250*1.54875

五、2011630日派红股

1)限售股=14625*229250

2)非限售=4875*29750

六、2011630日转让股票时,只能转让25%的股票

2011630日总持股数量=39000,可以转让的股票为=39000*25%9750

根据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630日转让时应纳税=(9750*59750*2*20%5850

七、2012年转让时

应纳税=[292509750*8—(100009750*2]*20%3110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5 10: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六、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5 11: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会说,我应该按照去年底的持股数来计算25%股份,即:13000*0.25=3250股,其实是不对的。
二郎有一题专门讲到这个。
参考答案如下: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5 12: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参考《基础》2010第50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12-15 12: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elegante


    安全同意你的答案!
    题目出的太好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5-8-25 08:44 , Processed in 0.519192 second(s), 34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