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某股东甲以书面形式委托乙进行投票。授权委托书中,甲明确表示某向议案投反对票,但乙在投票时投了赞成票。该投票对股份公司有效。【对,投票有效。超越代理权,甲不承担民事责任;甲如果追认该投票有效,则应该承担责任;未经甲追认,责任由乙承担。】
13、
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某股东甲以书面形式委托乙进行投票。授权委托书中,甲明确“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投票过程中,乙对某项甲为做指示的议案投了赞成票,该投票无效,作为废票处理。【错。投票有效,由乙承担责任。由于甲的委托书明确了不能表决的范围,因而不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65条和第66条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