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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聪

[模拟出题] 备考日记,重点内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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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7: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决议后12个月内,股东大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决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在计算相应指标时,应当以第一次交易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期末净资产额、当期营业收入作为分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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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6: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的情形下,收购人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面临严重财务困难: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二、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
三、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
四、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内容 (2012-12-2 00:16):
2012年下午考点:考的几乎就是什么是“面临严重财务困难”,选项就是那5点!我晕啊!没记住,瞎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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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6: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变动虽未达到法定比例,但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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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3: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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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2: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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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2: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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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2: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三)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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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1: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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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0: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条 上市公司出现如下情形的,应当给予其流通股股东现金选择权:
(一)上市公司被其他公司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的;
(二)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上市公司给予其股东现金收购请求权的;
(三)上市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含)独立法人的,上市公司给予其股东现金收购请求权的;
(四)上市公司被其他公司要约收购,收购人以股份或其他证券作为支付手段的;
(五)其他需要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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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0: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及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都要填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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