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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legante

[模拟出题] 有关股利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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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12: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帖留名,39楼回答精妙。不要老是在哪里看到题目就算的莫名其妙的兴奋!看清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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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19: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elegante


   完全同意你的解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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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22:3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个现实中的小问题:股利分配的个人所得税都是由上市公司在分配时就代扣代缴了,投资者拿到的是净额(扣税后的),所以下年度的扣税基数是否需要调整呢?
好像上市公司在做股票股利分配的时候大都会派现(好扣税),貌似没有哪家上市公司要投资者先交税再领股票股利的(操作起来应该有点难度),除非资本公积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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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22: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题大家搞得有点复杂,其实只要把握两点:
1、要区分限售股个税所指的限售与高管任职的限售;
2、区分限售股个税缴纳的理论时点与实际时点。
关于第2点,个人理解应为限售股解禁的时点(如题中1年后,2010年12月31日),以此时点计算转让收入,进而计算应纳税;而实际缴纳时点,可能发生在实际转让时,如题中高管每年按25%的比例转让时再行缴纳;另外,最初解禁时点之后的孳生所得不再受限售股个税规定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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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8 13: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elegante


    18楼的解答基本同意,没有人和我有同样的疑惑吗
10送10部分的交税难道不是1.3*1.5*10%=1950万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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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8 15: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应该不算高管持股形成的限售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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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8 15: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应该不算高管持股形成的限售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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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8 15: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6# gfzj_2010


    高管持股形成的限售期应该不算通知中涉及的情形吧,所以我认为2010年12月31日为通知中的解禁日时点,否则还要把高管的限售期考虑进来,算来算去,搞不清楚了。另外出售股票的成本,不应该是2,因为之后进行了多交送转,要用复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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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8 20: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8# fancyfreedf


    原始价值,你认为是什么呢?不管你怎么除权,他的原始价值是不会变的。就像我们买过一套房,买入价20万,现在涨到200万了,我们买的原始价值还是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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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9 17: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8#,同意45#的补充

点评

同意  发表于 2013-5-3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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