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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聪

[模拟出题] 备考日记,重点内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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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2 17: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13号),
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上市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该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含上市前与上市后),不得超过五年;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事项。
注册会计师个人——首发后只能连续2年
                     ——上市公司只能连续5年
(呵呵,这个问题好解决,中间不连续就可以啦)

上市公司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的,若系原聘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并其他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只需公告会计师事务所更名,无须作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若系原聘会计师事务所被合并不再存续的,则需在年报披露前履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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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16: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阿聪 发表于 2012-9-28 23:44
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
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包括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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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2 11: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本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
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时,本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
+-20%,停30分钟
+-50%,停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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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了,被深证会〔2012〕96号替代  发表于 2012-11-6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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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2 01:29:59 | 显示全部楼层
(1)董事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授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但是这个“授权”是不能全权委托,必须书面委托,明确委托事项
(2)虽然没有亲自出席,只是委托出席,仍然是要背责任的。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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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席,是不承担责任的!!  发表于 2012-11-15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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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2 01: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阿聪 于 2012-10-22 01:37 编辑

2009年8月25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
1、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谋求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
(那就是说:经过股东大会同意,董事本人及近亲属可以)
2、董事拟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同类的业务,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那就是说:经过股东大会同意董事可以自营与上市公司的同类业务)
3、董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二分之一以上,且无疾病、境外工作或境外学习等特别理由的,本所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4、“亲自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那就是说:以通讯方式参加非现场董事会会议也可以当做是“亲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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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01: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神贴。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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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鼓励!我会坚持看书!  发表于 2012-10-22 01:49
没有这么神吧??  发表于 2012-10-22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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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2 01: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阿聪 于 2012-10-22 01:19 编辑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本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被本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参加本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一)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连续两年被本所考核不合格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连续两年未参加本所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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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1 00:3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禁止大股东增持股份的窗口期有哪些规定?
(1)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买卖的窗口期是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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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1 00: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司上市超过12月的,有关大股东才可以实施前述增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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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收购办法修订了。30%以上增持2%以下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发表于 2012-11-6 00:26
根据新修订的收购办法63条,这种情况在事后也无须申请豁免,只要律师出专项核查意见  发表于 2012-10-24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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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1 00: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证券法》第74条之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法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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