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阿聪 于 2012-10-17 15:05 编辑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担任一般员工不受影响】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没有亲属】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需认定】
(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注意发审委委员的亲属未包含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证券法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并购重组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一)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并购重组当事人或者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委员本人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为并购重组当事人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三)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或机构与并购重组当事人有商业竞争关系的; (四)委员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的;【委员亲属接触过的不算】 (五)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持有与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相关的公司证券或股份的; (六)委员亲属或者委员所在工作单位与并购重组申请人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并购重组委委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比发审委的范围要小很多,发审委的要求更严,对亲属范围更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