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发生变更,新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且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 (一)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有权列席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二)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有权随时查询发行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 (三)发行人应及时提供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事项所必需的资料,确保保荐机构及时发表意见; (四)发行人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以及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培训等,不得无故阻挠保荐机构正常的持续督导工作; (五)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按约定方式及时提交相关文件: 1.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2.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应向中国证监会、本所报告的有关事项; 4.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5.《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对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经营、履行承诺和义务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 6.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及时重新聘请保荐机构进行持续督导: (一)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 (二)上市公司连续二年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持续督导时间直至相关违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重大风险已经消除,且不少于上述情形发生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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