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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5亿,总资产20亿。2008年10月底A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子公司B的担保0.5亿元,子公司B对外担保0.2亿元,所有对外担保均发生在2008年7月1日后)为1.5亿元,均已履行必要的审批和披露程序。截至2009年3月末,原2008年10月的对外担保义务中除对子公司的担保和子公司对外担保外的其他对外担保0.4亿元已实质解除。2009年3月31日,A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6亿,总资产22亿。 2008年10月起至2009年6月新增的担保如下: A、2009年1月1日,A公司对子公司B担保0.6亿元; B、2009年2月1日,子公司B对外提供担保0.45亿元; C、2009年3月1日,A公司对外提供担保0.45亿元; D、2009年4月1日,以土地使用权为A公司自己的3亿元银行贷款提供全额抵押担保; E、2009年5月1日,A公司对外提供担保0.2亿元; F、2009年6月1日,A公司以固定资产为自己的2.5亿元银行贷款向A公司的担保人C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抵押担保。 问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有哪些?” 解析: 截至2008年12月31日,A公司总资产20亿元,净资产5亿元。对应净资产10%即0.5亿元,净资产50%即2.5亿元,总资产30%即6亿元。 截至2009年3月31日,A公司总资产22亿元,净资产6亿元。对应净资产10%即0.6亿元,净资产50%即3亿元,总资产30%即6.6亿元。 鉴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包括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交易所《上市规则》,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如下: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超过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连续12个月累计担保金额超过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6.连续12个月累计担保金额超过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净额超过5000万元(创业板3000万元)的担保; 分析如下: A、2009年1月1日,A公司对子公司B担保0.6亿元;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单笔对外担保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10%。
B、2009年2月1日,子公司B对外提供担保0.45亿元;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1.5+0.6+0.45=2.55亿元,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50%。
C、2009年3月1日,A公司对外提供担保0.45亿元;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2.55+0.45=3亿元,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50%。
D、2009年4月1日,以土地使用权为A公司自己的3亿元银行贷款提供全额抵押担保; 不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为上市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不属于对外担保;
E、2009年5月1日,A公司对外提供担保0.2亿元;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3-0.4+0.2=2.8亿元,不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50%。但其连续12个月累计对外担保金额达3+0.2=3.2,超过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F、2009年6月1日,A公司以固定资产为自己的2.5亿元银行贷款向A公司的担保人C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抵押担保。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提供反担保,视同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2.8+2.5=5.3亿元,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50%。其连续12个月累计对外担保金额达3.2+2.5=5.7,不超过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30%6.6亿元,超过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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