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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聪

[模拟出题] 备考日记,重点内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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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30 23:4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阿聪 于 2012-8-31 21:28 编辑

20120830非公开发行
承销机构将新股配售给不符合规定的对象的,罚36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补充内容 (2012-11-24 16:43):
36个月不得参与证券承销:未经核准、虚假广告诱导、信息存在虚假
12个月不得参与证券承销:提前泄露、不正当、不按规定披露、操作与方案不一致、违规撰写投价报告

补充内容 (2012-11-24 16:49):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规定

补充内容 (2012-11-24 16:51):
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时,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补充内容 (2012-11-24 16:51):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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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16: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探讨一下:这个进度,来得及么?数字、规定这么多不弄混好难啊,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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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提醒!能复习多少是多少吧!夏安!  发表于 2012-8-30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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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30 04: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0830
非公开发行细则,自2007年之后,2011年进行了修改。
2007年的“第六条 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在2011年进行了修改“六条  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非公开发行锁定期36个月的情形:
(1)本次认购后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认股的认购
(3)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锁定期12个月的:
其他认购对象——已竞价方式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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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30 00: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1)同一控制下合并或重组
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达到100%的,需要运行一年
达到50%不超过100%的,要尽职调查重组方并报送相关财务资料
超过20%不超过50%的,需要重组后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被重组方重组前的净损益计入非经
(2)非同一控制下的重组达到20%(不超过50%)的,编制3年一期的备考利润表,假设申报期初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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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t_80的说法是对的,同一控制下非企业合并事项。  发表于 2013-11-27 14:07
(2)也应该是同一控制下的吧,是非企业合并  发表于 2012-11-23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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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9 01: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阿聪 于 2012-8-29 01:44 编辑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多人控制的认定:
(1)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  每人都有间接支配表决权
(2)多人控制情况下没有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
(3)通过章程、协议或其他方式予以确定,近三年且在以后可预计的期限内多人控制的人员没有重大变更
(4)证监会认定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5)进3年内,表决权最高的人没有发生变化

没有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1)股权结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变化
(2)股权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
(3)发行人和律师要提供依据证明

国有股之间的划转
(1)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无偿划转
(2)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属的国企之间的划转;上述直属国企与地方国企之间的划转
(3)必须符合程序、获得批准(获得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只是获得省级国资委的批准不行,必须是省政府批准,省级政府以上的批文)
(4)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大量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是划转前还是划转后?还是前后都要不存在同业竞争也不存在大量关联交易)
(5)划转对经营管理和业务不影响独立性

点评

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不要求近三年第一大股东不变。收购办法的 转让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变 有完全不同于字面意思的政策指导。  发表于 2013-11-27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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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8 23:3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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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8 23: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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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8 23: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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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8 23: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股东诉讼的期限为60日,超过60日法院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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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6: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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