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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聪

[模拟出题] 备考日记,重点内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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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8 06: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阿聪 于 2012-8-28 06:49 编辑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收购期限的最后15日是不能变更要约的,除非xxx)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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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8 06: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0828
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收购人必须同等对待其他股东。也就是说收购5%以上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必须接受其他股东出售的股份,超过收购人的预订收购数量的,应当按比例收购愿意出售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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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8 05: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约收购本身是一种自愿行为,但收购人如果是为了终止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而进行收购,则必须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投资者通过要约收购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根据上市交易条件,股本总额低于人民币4亿元的,该比例为75%以上;如果是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该比例为90%以上),导致上市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时,《证券法》强制收购人以同等的条件,收购其余股东剩余的股票。(必须发出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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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8 05: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约收购:            1.要约收购是一种公开收购行为,即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要约,并披露有关信息。
  2.要约收购的要约是收购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是否出售所持股票,由其自己决定,可以出售,也可不出售。
  3.要约收购的相对人是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而不是部分股东,即使发出的是部分要约收购,也不能仅向部分股东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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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头  发表于 2012-10-19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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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8 05: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强制,全面或部分)

    30%以后要以要约方式进行,可以是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是否采取要约方式,由收购人决定。但是达到30%且继续增持时,应当采取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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