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楼主: yuanlei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2-29 12: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论,主要还是如何理解法律的问题。我认为,应当从立法本意以及法律解释的角度,帮助我们理解的法条。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出让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目的,因为有限公司封闭性的公司,是人和为主的公司。设置优先权,就在于保证现有股东,有权选择排出现有股东以外的成为公司的所有者,给公司经营带来额外的风险等等。
联系公司法相关条款,这里,是两个方面的问题,即
1、现有股东有优先权,但是前提是受让条件相同,即,如果现有股东不同意股东以外的人受让股权,应当给出至少相同的受让条件;
2、为维护出让股东的合法权利,避免现有股东无端阻挠出让股东行使财产权的处分权利,如果现有股东既不同意股东以外的人受让又不已至少相同的条件受让,则视同放弃优先权。
现在本案的正义,在于100万中,现有股东之受让50万,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放弃优先权,还是部分放弃优先权。
我个人的看法,应当分别看待,即对于现有股东愿意受让的50万,认定其行使优先权,其余50万放弃优先权,理由如下:
1、从立法本意看,对于优先权的规定,是要平衡出让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利益,是在保障此两者利益的前提下做出的规定;
2、权利,实际上是一种选择的权利,即,权利人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放弃,也可以部分行使部分放弃,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都是可以的,决定权在权利人;
3、法律并没有一一枚举“条件相同”的情况,但是从现实情况看,我个人认为这个条件相同主要是在对价方面,因为,股权是可以分割的,100万股权出让,可以看做是两次50万股权的出让,因为法律并不禁止权利人分次出让股权,所以,硬要解释这个“条件相同”包括数量完全一致,应当不是法律的本意,在现实中也是没有必要、没有意义的;
所以,我个人认为,楼主所述情况,可以看做两个50万股权的转让,现有股东对其中的50万主张了优先权,对另外50万放弃了优先权。所以,出让人,应当将现有股东要求优先权的50万股权,依法转让给现有股东,其余50万股权,可以出让给股东以外的受让人。

在此,我个人希望再次表达一种思维方式,法律的最高目标是公平与正义,所以,我们在理解和解释法律时,应当从公平与正义的角度出发,换言之,就是从良心的角度出发去解释,而这样才不是法的本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29 12: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点,现实中,本案的实际操作应当是这样的,即,对于同一受让的50万,由出让人与其他受让股东签署转让合同,对于其他股东即不愿购买又不同意出让的,出让人可以同股东以外的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将本案分作两笔解决。
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这种方式,出让人可以起诉解决,如果其他按签署方案签署了受让合同,就等于承认了放弃优先权,所以,这个问题的结论是清楚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2-30 11: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4 14:4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不违反《公司法》了,至于这么做以后,剩余的50万股丁是否接受、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不是本次转让是否合法的考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2-6 11: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hezhongguoguo 发表于 2008-8-2 20:40
结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所谓“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与非股东购买人的所提出的条件同等”, ...

贴主的说法是可行的,但仍有以下一个理解途径:
1、仅考虑股权转让程序,丙转让股权的程序需要由其他股东表决是否行使优先权,未经其他股东表决面临着转让瑕疵的法律风险。
2、仅考虑优先权的前提下,原股东是可以行使其50万股权的优先权,这在个案当中是可以实现的,若争议焦点仅在转让份额上面,份额的分割未无异议和不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2-6 14: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foxinvest 发表于 2008-8-1 10:45
优先购买权貌似不可以分割吧。
以上例:若A公司总股本150万股,丙持100万股,丙的转让行为将产生A公司控制 ...

假如甲乙合计持有33.3%的股权,丙持有的100万元出资对应的股权为66.7%,丙打包出让的话更容易找到合适的买家,因为买家可以直接控股该公司,从而占据主导地位。假如甲乙只买部分,只剩下20%出让给别人,会有理性的投资者购买这部分股权吗?可能会有,但会大大降低丙全部退出公司的机会,因此从商业实践角度讲,甲乙购买部分不能算同一条件,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2-7 09: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同等条件包括价格和数量这一观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2-7 10: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inslate 于 2012-2-7 10:15 编辑

1.甲乙有权优先受让50万股,但丙因达不到自己的股东权益,有权中止转让行为,同样,丁有权中止受让50万股;
2.若甲乙同意全部受让100万股,在与丁同样的价格条件下,优先于丁受让,丙无权要求转让给丁;
3.甲乙坚持只受让其中的50万股,而丙坚持要求全部退出公司,则丁优先于甲乙。

个人观点而已。


期待有权威人士给出标准答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2-7 10: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是指对于同一数量的股权,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例中对于待出售股权的50万股,如果甲、乙和丁的购买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甲乙具有优先购买权,此次购买并无法律瑕疵。
剩下的50万股,丁可以受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2-27 11: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happyxiu 发表于 2008-8-4 22:37
也来凑个热闹,我觉得这个案例下,问题的关键不是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而是作为出让方的丙方,他提出的条件是 ...

我觉得,作为原来的股东丙,他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把100万的股权转让出去,拿到股权转让款,至于由哪个后手受让股权,并非丙所关心。除非,丙和丁转让股权是有其他特别的目的安排。
而真正需要考虑的是丁(拟受让方),如果丁受让这100w的股权的目的是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那么,把这100w分割转让是不是就破坏了丁的期待?
进一步,是不是就不利丙转让了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6-1-11 04:47 , Processed in 0.235262 second(s), 34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