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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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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9 17:4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中
第十二条: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复意见,对上市公司拟发行证券的方案进行表决。
本人理解: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国有控股股东应已完成相关内部表决程序,同时,如发行对象包括国有控股股东,由于属于关联交易,其应回避表决,所以应该怎样理解“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复意见,对上市公
司拟发行证券的方案进行表决。”


请大虾指点,谢谢!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11-19 19: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国有控股股东应已完成相关内部表决程序
先批复再开股东大会
如发行对象包括国有控股股东,由于属于关联交易,其应回避表决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才需回避表决,有不需回避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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