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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ngchen8209

求助:折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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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11:2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这不是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其次,对于个税,即对于自然人股东,当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方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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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3 12: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本公积转股本是不用交的,如果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也不用交,那将来再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还不用交,那股东就可以逃好多税的了,呵呵。现在的好多例子都是要交的,证监会认可的就是:政府机关缓缴证明;股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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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23: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哇,楼上是个养眼的美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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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08: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11楼说得对
关于这个问题,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从个人所得税角度来讲,公司只有向个人支付的时候(在公司改制时,以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不含资本本溢价】转增资本的时候,个人才产生纳税义务,公司才产生代扣代缴义务,请注意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时点,如果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并未向股东支付股票,自然不产生纳税义务。
当然证监会的人理解不到这里,也不会为此承担额外责任,会让股东出承诺,会让当地税务机关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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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08: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你把4000万放在哪个科目,在税务局那里一律认定为,先做了4000万利润分配,股东再把4000万投资给了公司。如果股东是个人,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法人,在执行所得税率一样的情况下,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东执行所得税率高,需要按税率差额计算所得税。
当然中国的税法是一回事,税收执行是另外一回事。遇到问题还是多与地方税收机关和政府官员多沟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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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12:2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实收资本8000万的有限公司,现在整体变更为注册资本8000万的股份公司,不涉及到股东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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