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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看书过程中的两个疑问,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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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7 17:3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的话,应采用代销的方式。

   《证券法》: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证券法》是规范的公开发行,那么非公开发行会不会存在发行失败的问题?是不是也按照70%的标准?

2、如果某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发行保荐管理办法》,被证监会暂停保荐资格,那么在此期间该证券公司可不可以作为(副)主承销商参与证券承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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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7 17: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1、第一个问题,很简单,参考配股,严格按证券法,只要代销,就存在发行失败的可能
2、个人认为被证监会暂停保荐资格,肯定不能担任主承销或联合主承销,副主承销没有明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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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7 18: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法是规范公开发行

没这一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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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7 18: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讲的确实是拟公开发行的情形,但是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39条明确要求按照证券法的代销方式,意即三十五条的代销发行失败定义适用于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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